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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與企業名稱權衝突之法律問題研究

商標權與企業名稱權衝突之法律問題研究

梁旭光律師團隊 梁旭光團隊法務圈

旭光說法(15)

 

商標權與企業名稱權衝突之法律問題研究

商標與企業名稱都蘊涵了一定的市場價值,在它們對企業的生存與發展發揮巨大作用的同時,伴隨著競爭壓力,加之立法、歷史等各種因素的影響,以及商標與企業名稱兩個標識本身的混淆性,商標權與企業名稱權的衝突在一定程度上不可避免,近來更有逐步升級的趨勢。針對於此,本文將對商標權與企業名稱權的概念、衝突的表現形式、以及衝突的解決途徑等問題進行系統分析。

當商標與企業名稱字號出現混淆,商標權與企業名稱權會出現衝突,怎樣解決相應糾紛?請梁律師具體講講

針對於此,本文將對商標權與企業名稱權的概念、衝突的表現形式、以及衝突的解決途徑等問題進行系統分析。

梁旭光律師

一、商標權、企業名稱權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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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標權的概念

所謂商標,是指商品的生產者、經營者或者服務的提供者為使自己生產經營的商品或服務與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務相互區別,而在其生產、經營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上使用的,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等要素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所構成的,具有顯著特徵並便於識別的一種商業標識。以商標的概念為基礎,商標權指的是商標所有人在法律規定的有效期內,對其經商標主管部門核准註冊的商標所享有的專有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三條規定,經商標局核准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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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業名稱權的概念

所謂企業名稱是指商事主體在生產、經營或者服務過程中,用於區別其他商事主體的特定名稱,是商事主體人格化、特定化的表現形式,具有重要的識別價值。以企業名稱的概念為基礎,企業名稱權是指經核准登記的企業對其企業名稱在核準登記的區域內所享有的專有權利。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三條規定:“企業名稱在企業申請登記時,由企業名稱的登記主管機關核定。企業名稱經核准登記註冊後方可使用,在規定的範圍內享有專用權。”

二、商標權與企業名稱權衝突的表現形式

結合近幾年的司法實踐來看,商標權與企業名稱權的衝突主要有以下兩種型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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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將與他人在先註冊商標相同或相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註冊使用

案例1:順德一家網際網路服務公司將“微信”二字用於其企業名稱中(公司名稱為“廣東微信網際網路服務有限公司”),並在“廣東微信”在經營場所等地方突出使用,騰訊認為該公司的行為侵害商標權,違反了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將該公司告上法庭。

案例2:北京問天閣茶業公司“問天閣”字號與“問天閣”商標權人煙臺泛美利華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孫玉成之間就該“問天閣”字號與商標之間在先使用的法律認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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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將與他人在先註冊企業名稱中的字號相同或相似的文字註冊為商標

例如福建省晉江市芳芳陶瓷廠1993年核准註冊“恆盛”文字圖形組合商標,在此之前福建省南安市恆盛陶瓷建材廠已經以“恆盛”為字號進行了企業名稱登記。之後,恆盛陶瓷廠並未就芳芳陶瓷廠的該註冊商標向有關部門提出無效宣告申請,而直接在其產品及包裝上使用“恆盛瓷磚”的簡稱,由此引發商標權與企業名稱權的衝突。

三、商標權與企業名稱權衝突的解決途徑

上述商標權與企業名稱權直接的權利衝突會對在先擁有的商標權或者企業名稱權的企業造成一定程度的損害及不同程度的經營風險,因此,企業在面臨商標權與企業名稱權衝突時選擇合適的解決途徑就頗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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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針對侵犯在先商標權的情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項規定,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屬於“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因此,當自己註冊在先並享有一定聲譽的商品或服務商標中的文字被其他企業擅自在工商機關登記為企業名稱並突出使用時,享有註冊商標權的企業可以依法提起侵權之訴。

針對馳名商標而言,《馳名商標的認定與保護方法》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認為他人將其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登記,可能欺騙公眾或者對公眾造成誤解的,可以向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撤銷該企業名稱登記,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應當依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處理。”從這條規定可以看出,對於馳名商標而言,無論對企業名稱本身的註冊及對全稱的使用是否規範,他人只要將該馳名商標作為字號登記註冊,僅註冊行為就已經構成了商標侵權。與之相比,對企業名稱侵犯非馳名商標的侵權行為的認定則更為嚴格,其並不指向對企業名稱本身的註冊及對全稱的規範使用,而是指向“對字號作突出使用”的情形。

此外,根據《商標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將他人註冊商標、未註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因此,若侵犯企業在先商標權構成不正當競爭的,權利人也可以從不正當競爭的角度來主張自己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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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針對侵犯在先企業名稱權的情形

根據《商標法》第九條規定:“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徵,便於識別,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第三十二條也明確規定:“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對於企業名稱權這種“在先權利”,《商標法》規定了商標異議程式和不當註冊商標的無效宣告兩種手段。其中三十三條是異議程式的規定:“ 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係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准註冊,發給商標註 冊證,並予公告。”而《商標法》第四十五條則是無效宣告程式的規定,“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對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對於已經過了三個月或者五年(馳名商標除外)的爭議期限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經濟形勢下智慧財產權審判服務大局若干問題的意見》(2009年)第9條明確指出:“與他人著作權、企業名稱權等在先財產權利相沖突的註冊商標,因超過商標法規定的爭議期限而不可撤銷的,在先權利人仍可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對其提起侵權的民事訴訟,但人民法院不再判決承擔停止使用該註冊商標的民事責任。”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因此,在司法實踐中也有權利人直接主張構成不正當競爭來維護企業名稱權。

真的很實用,每種出現衝突的形式和解決途徑基本上都涉及到了,謝謝梁律師!

總之,隨著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商標權、企業名稱權的重要性也進一步凸顯,對於企業而言,一定要事先加強對相關權利衝突的防範意識,在遇到商標權與企業名稱權衝突時及時選擇最佳的法律解決途徑,以便更好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