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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蚯蚓機第一案”落槌,為何電捕野生蚯蚓屢禁不絕?

近段時間以來,全國多地出現的電擊蚯蚓現象引發關注。日前,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在廣西玉林市相關縣城、村鎮走訪時獲悉,野生蚯蚓經過多年捕捉,已經變得稀少。當地收購商陳先生回憶,“小時候遍地都是蚯蚓,搬塊兒石頭下面就有很多條。七八年前地龍儀剛剛使用的時候,有些人每天甚至能電1000斤,但現在能電20斤就已經很不錯了。”與此同時,幹蚯蚓的收購價格水漲船高,從七八年前的40~50元/公斤,漲到了現在的230元/公斤左右。

專家擔心,照這樣發展下去,某些種類的野生蚯蚓未來幾年可能面臨滅絕,這對生態的破壞或許是不可逆的。

對於野生蚯蚓在一些地方面臨“滅絕式”電捕的現狀,華東政法大學研究生導師朱晉峰博士表示,“目前蚯蚓的確不在野生動物保護名錄,也不是‘三有動物’(注: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不過,廣東、北京等一些地方在相關條例中,已經把野生蚯蚓納入了保護範圍。現在大部分地方的執法,主要是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中‘未經批准,安裝、使用電網的,或者安裝、使用電網不符合安全規定’的規定,對當事人進行處罰。”

在監管層面,專家認為公安機關、生態環境部門、林業部門、農業部門等都有義務進行野生蚯蚓的保護。

“電蚯蚓機第一案”落槌

但更多地方處於弱監管狀態

7月底,記者在廣西玉林市陸川縣採訪時發現,縣城和鄉鎮多家五金店在銷售地龍儀,其中一家還銷售蚯蚓開肚機、電魚機等。店鋪老闆稱,地龍儀售價在1200元至2300元之間,銷售情況還可以。

而在2020年7月8日,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簡稱綠髮會)曾對廣東省中山市3家電蚯蚓機的企業提起公益訴訟。綠髮會認為,這些商家給不特定使用者提供了絕殺蚯蚓的機會,破壞了蚯蚓棲息地土壤的生態平衡,對蚯蚓的過度獵捕也會給生態環境帶來不可逆轉的破壞,其行為已經構成對環境的侵權。

2021年8月12日,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3家企業賠償經濟損失約159萬元,並在全國媒體上刊登道歉宣告。2022年2月17日,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二審宣佈維持原判——該案也被稱為“電蚯蚓機第一案”。該案之所以在廣東勝訴,是因為2020年透過的《廣東省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禁止使用電擊、電子誘捕裝置等工具捕獵野生動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制造、出售上述獵捕工具。同時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以外的其他陸生野生動物,也按照本條例規定管理。

但在更多地方,目前適用的法律依據只有《治安管理處罰法》。

今年5月,雲南昆明東川區警方抓獲了6名電捕蚯蚓的男子,現場收繳野生蚯蚓兩百多公斤,最終這6名違法嫌疑人被處以行政拘留。民警介紹,之所以將這些人電捕蚯蚓的方式稱之為滅絕式,是因為這種方式對蚯蚓和土壤中的生物都進行了無差別的傷害,對當地生態環境破壞很大。在現場,民警收繳涉案工具地龍儀4套,放生了這些蚯蚓。

雲南昆明東川區公安局工作人員告訴記者,當時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了電擊蚯蚓的違法行為,但因為蚯蚓不是保護動物,相關法律不是很健全,所以按《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私設電網來處理。“如果法律對大規模捕捉、電擊蚯蚓有相應規定,對保護蚯蚓肯定會起到積極作用。”

記者瞭解到,目前昆明警方“打擊電擊地龍2022”專項行動已經結束,但在日常監管中,發現問題也會嚴肅處理。

為何電捕野生蚯蚓

屢禁不絕?

蚯蚓在生態系統中具有重要作用,大量捕殺蚯蚓不僅容易造成單個品種滅絕,也會使土壤失去活性,對人類生活和其他動植物生長造成影響。那麼為何電捕野生蚯蚓屢禁不絕?市場監管是否存在缺失?

缺少相關法律法規保護

記者在廣西玉林市採訪時,未發現任何電捕野生蚯蚓的警示牌或宣傳標語。華東政法大學研究生導師、上海日盈律師事務所律師朱晉峰博士向記者表示,蚯蚓不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中,國家層面還沒有對蚯蚓進行保護的法律法規,因為之前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

“但廣東、北京等地區將野生動物保護範圍予以了擴大。例如《北京市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禁止商場、超市、農貿市場等商品交易場所、網路交易平臺,為違法買賣陸生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列入名錄的水生野生動物及其製品,以及以陸生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列入名錄的水生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為原材料製作的食品,提供交易服務。’” 朱晉峰表示,根據該條例第二條的解釋,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包括野生動物的整體(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也即,野生蚯蚓也在該條例的保護範圍之內,對於當事人實施了相關違法行為的,可以按照條例給予相應的處罰。

但在更多地方,只能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七條“未經批准,安裝、使用電網的,或者安裝、使用電網不符合安全規定”的規定,對當事人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另外,對於當事人透過電擊方式捕捉蚯蚓,如果造成他人死亡的,如因地龍電機操作失誤等導致他人死亡,還可能被相關部門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他的刑事責任。

面臨執法難和“公地悲劇”

“我們對野生動物生態價值的認識要得到加強,不是說要等到立法。”北京工業大學文法學部法律系主任譚柏平副教授說,生態環境現在面臨的最大問題不是無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糾,“對於電擊蚯蚓的現象我們不要等到出問題了再去解決,生態環境的破壞有些是不可逆的,而且有些蚯蚓的品種可能已經瀕危了。”譚柏平認為,用《治安管理處罰法》來處罰電擊蚯蚓確實很無奈,但實際上也是可以的,並沒有越位。

在監管層面,專家認為公安機關、生態環境部門、林業部門、農業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海關等都有義務進行野生蚯蚓的保護。“只是涉及的部門較多,所以被虛化了。如果你逮住是你的,我逮住是我的,那就出現了典型的公共環境保護裡面的‘公地悲劇’,最後大家都沒有(管)了。”譚柏平說。

專 家 獻 言

如何才能更好保護野生蚯蚓?

野生蚯蚓的藥用價值從古到今都有市場需求,但我們不能因此“竭澤而漁”。最好的方法還是鼓勵農戶去養殖,取得相關許可後開辦養殖場。

目前,法律法規對野生蚯蚓的保護還屬於缺位狀態,在遇到電擊蚯蚓等行為發生時,往往難以找到合適的法律依據對當事人進行懲罰。應加快法律法規修訂,將破壞野生動植物的行為儘快納入到條文之中,做到有法可依。

鼓勵用養殖代替野生

據瞭解,蚯蚓具有良好的藥用效能,對於降血壓、通經活絡、利尿、抗癌、止咳平喘等都具有非常好的效果,本身的營養價值也很高,是心腦血管疾病用藥的原材料之一。目前製成的藥品包括《蚓激酶腸溶膠囊》《複方地龍片》《地龍活性蛋白膠囊》等。

記者在採訪中發現,玉林中藥港收購的野生蚯蚓最終都流向了全國各地的藥廠。那麼製藥企業收購野生蚯蚓是否涉嫌違法?有沒有野生地龍的替代品?

據瞭解,我國目前還沒有法律法規對藥廠大量使用野生蚯蚓的行為進行規範。譚柏平認為,野生蚯蚓的藥用價值從古到今都有市場需求,但我們不能因此“竭澤而漁”。“最好的方法還是鼓勵農戶去養殖,取得相關許可後開辦養殖場,我覺得用這個方式是可以替代野生蚯蚓藥用的。當然,養蚯蚓需要投入成本,也需要耐心,但電擊蚯蚓是不可持續的。”

“藥廠在使用蚯蚓入藥的時候一定要查清來源,如果使用的是野生蚯蚓,我覺得至少是不道德的,沒有承擔起企業保護環境的責任。”譚柏平說,食藥監部門也要加強監管,確保蚯蚓的來源一定要正當,“如果藥廠在使用野生蚯蚓,而且是電擊出來的,那就是沒有意識到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性。”

完善保護野生蚯蚓的法律法規

朱晉峰說,目前,法律法規對野生蚯蚓的保護還屬於缺位狀態,在遇到電擊蚯蚓等行為發生時,往往難以找到合適的法律依據對當事人進行懲罰。當然,除了野生蚯蚓之外,其他還有大量需要保護、但目前沒有被納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中的野生動物,如螢火蟲等,這並不利於生態平衡的有序發展。

對於未被列入保護名錄的野生動物,朱晉峰認為可以採取以下措施進行保護:(1)加快法律法規修訂,將破壞野生動植物的行為儘快納入到條文之中,做到有法可依;(2)形成《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動態調整機制,加快、簡化目錄調整程式,做到保護及時、有效;(3)進一步加大對檢察機關、公益訴訟組織對破壞野生動植物行為進行公益訴訟的支援;(4)公安、市場監督管理、生態環境等部門可以形成野生動植物保護的協調機制,加強資訊溝通和保護力度。

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 盧燕飛 實習生 曾怡

【編輯:嶽川】

【來源:成都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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