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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好2019年上映的影片到現在都沒拍完,投資人能解除合同嗎?

隨著科技影都建設的不斷推進,松江已逐步打造形成影視創新企業聚集地,影視投資類業態糾紛也隨之增多。2020至2022年,松江法院共受理影視投資製作類案件52件,部分新型影視投資模式不斷催生,如影視收益權轉讓、附條件的影視收益權的實現等,或假借影視投資份額轉讓之名行欺詐之實。

出品方是否構成違約?

11月17日,松江法院在G60科創雲廊召開“最佳化法治化營商環境 護航G60科創走廊高質量發展”新聞釋出會,通報2020年以來司法服務保障G60科創走廊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審判白皮書,併發布十大典型案例。在其中一起案例中,投資者出資24萬元投資的電影遲遲不上映,於是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專案合同,並得到了松江法院的支援。

2019年5月5日,原告慕某作為乙方與被告上海Y影視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作為甲方簽訂《專案投資合同》。約定:為攝製《邀請函》影片,甲方同意乙方參與出資,乙方出資24萬元,佔電影製作投資額(不含宣發費,宣發費用另計)0。05%;乙方上述出資行為是為了分享電影的國內票房收益、網路版權收益,一旦出資即不得抽回;合同另對其他事宜做了約定。

合同簽訂後,原告慕某按約支付了24萬元的投資款。之後案涉電影未能於2019年暑期檔準時上映,且截止至今仍未完成拍攝。原告認為,案涉電影的出品方另有他人,被告處分他人權益嚴重違反合同約定,且案涉電影在約定的上映期限屆滿兩年後仍未製作完成,被告的違約行為導致合同目的已經無法實現。故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解除原、被告間的《專案投資合同》;被告向原告返還投資款24萬元整及利息。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出品方是否構成違約,以及,出品方的違約行為是否足以導致投資方合同目的不能實現。

法院經審理發現,雙方在《專案投資合同》中雖未明確約定合同的履行期限,但在投資方業已完成支付投資款的主要合同義務的前提下,出品方怠於履行自己的義務,一方面其承諾的預期上映時間並未實現,另一方面在已經遲延的情況下,其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其在合理期限內積極促成影片的發行上映,故出品方的行為構成違約。

同時,在影視投資合同中,投資方的主要目的在於一定期限內獲取一定收益,如上所述,在出品方未能在預計時間內完成影片上映、亦未採取積極措施促成影片後續上映的情況下,甚至截至本案二審結束,該影片都未能定檔確定上映時間,此時不能再苛求投資人繼續等待電影上映,法院據此認定,投資方合同目的不能實現進而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權解除合同。

最終,松江法院一審判決確認原告慕某與被告T公司簽訂的《專案投資合同》解除;被告T公司退還慕某投資款24萬元並支付慕某相應利息。宣判後,T公司提出上訴。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影視作品交易時要注意什麼?

影片能否順利得到投融資是影片能否如期製作拍攝、上映的關鍵。實踐中,由於影視作品的製作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當事人雙方往往對影片的立項備案、拍攝製作、發行上映等環節未做明確約定,一旦發生糾紛,如何界定是否存在違約行為也會顯得尤為複雜。

在影視投資合同糾紛中,投資方的合同目的在於投入資本獲取收益,而出品方的違約行為是否導致投資方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是判斷投資方是否享有法定解除權的重要依據。投資方和出品方雖未在合同中明確約定電影的上映期限,但合同簽訂後,出品方未在合理期限內積極推進並完成電影製作,且無法提供證據證明其積極履行合同義務,可以認定出品方遲延履行合同義務導致投資方合同目的無法實現,並依法解除投資合同。

那麼,從事影視作品交易時,應注意什麼問題?

從事影視作品投資交易,應注重查閱影視作品及製作方公示資訊,如國家電影局備案立項公示、公映許可公示、電影發行經營許可證公示、預警名單以及製作方、出品方、發行方企業公示資訊,認真核對融資方是否獲得授權。另外,加強審查合同簽訂主體與宣傳主體是否一致、投資有無確定期限、影視製作出現風險是否能解除合同等,如有保本返息條款則要警醒是否存在集資類犯罪的可能。

【來源:新聞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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