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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旅遊大巴撞限高架“削頂”案二審維持原判,被告人獲刑兩年六個月

據廣西法治日報訊息,2021年4月,桂林市象山區環城西二路西門菜市鐵路立交橋下,發生一起大巴車撞限高欄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13人受傷。如今案件有了最新進展……

案件情況

駕駛人覃某在駕駛大型普通客車經過轉彎限高路段因違反通行指示標誌及限高標誌,錯誤駛入小型車車道,導致車輛慘遭“削頂”,造成1人死亡、8人輕傷、5人輕微傷。2021年9月24日,桂林市象山區法院一審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覃某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

被告人覃某因不服從判決向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同年12月,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二審公開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目前,該案已判決生效。

圖片來源網路

經象山區法院審理查明

2021年4月17日20日10分許,被告人覃某駕駛大型普通客車超員搭載55人由南往西左轉彎駛入環城西二路時違反大小型車分道通行指示標誌及限高標誌駛入小型車車道內,沿路繼續行駛至橋下穿通道限高架處時,客車車頭上部與限高架相碰撞,碰撞後也未立即採取緊急制動,限高杆橫切嵌入大型普通客車車身達860CM,造成14人受傷、客車及限高架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後,被告人覃某在事故現場等待公安機關處理,乘客韋某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鑑定:死者韋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嚴重顱腦損傷合併呼吸衰竭死亡;其餘1人輕傷一級;7人輕傷二級;5人輕微傷。經查,該車核定載人數55人,實載56人,超員1人。經交警部門認定:覃某承擔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象山區法院經審理認為

被告人覃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駕駛機動車輛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八人輕傷、五人輕微傷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覃某在案發後主動投案,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有悔罪表現,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鑑於被告人覃某案發後透過保險公司賠償了部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且具有自首情節,自願認罪認罰,法院依法酌情對其作出上述判決。

法律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