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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未簽訂徵地補償安置協議比例不得超過應簽訂協議總數的10%

觀點網訊:日前,廣東省自然資源局印發了《關於進一步規範土地徵收工作的通知(徵求意見稿)》。

通知指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情形,確需徵收集體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確定徵收土地範圍,並組織開展徵收土地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結合用地專案立項檔案,以及相關用地分類標準、劃撥用地目錄等,對擬徵收土地專案是否屬於公共利益情形提出明確意見;必要時,可組織有關部門、相關專家進行論證。

徵收土地範圍依法確定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採用書面張貼、網站公開、資訊推送或上戶送達等多種有利於社會公眾知曉的方式釋出徵收土地預公告。

釋出徵收土地預公告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徵收土地範圍內搶種搶栽搶建,違反規定搶種搶栽搶建的,不予補償安置。

徵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有關職能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開展擬徵收土地的現狀調查工作,調查內容包括土地位置、權屬、地類、面積,農村村民住宅(含權屬、面積等),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權屬、種類、數量等資訊。調查結果應當由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字確認。擬徵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不能參加土地現狀調查的,應當書面委託他人參加。個別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不能參加又不委託他人,或因客觀原因無法確認或者拒不確認的,有關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調查結果中註明原因,對調查結果採取見證、公證等方式留存記錄,並在擬徵收土地所在的鄉(鎮)、村(社群)、村(居)民小組範圍內公示,時間不少於十個工作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有關職能部門或者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評估結果屬於低風險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方可申報土地徵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結合土地現狀調查情況,組織自然資源、財政、農業農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制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包括徵收範圍、土地現狀、徵收目的、補償方式和標準、安置物件、安置方式、社會保障等內容。

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擬定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擬徵收土地所在的鄉(鎮)、村(社群)、村(居)民小組範圍內釋出徵地補償安置公告,聽取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居)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公告時間不少於三十日。

公告期屆滿,應當取得擬徵收土地所涉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回執函,回執函中應當包括徵求意見情況。徵地補償安置公告期滿,過半數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認為確有必要的,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依法依規確定是否修改徵地補償安置方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在提出徵收土地申請時,如實說明各權利主體徵地補償安置協議簽訂情況,對個別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可提出徵收土地申請,並繼續推進協議簽訂工作,做好風險化解工作。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未簽訂徵地補償安置協議的比例不得超過應當簽訂協議總數的百分之十。

本文源自觀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