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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黎 | 《周禮》中的“肺石”之制

《周禮》,又名《周官》,系西周初期著名政治家、思想家周公旦制訂的我國曆史上一部宏大的政治社會典章。它不僅形成了中國傳統的禮樂文化,而且建立了我國最早的司法直訴方式——“肺石”之制。

《周禮》中的“肺石”規定主要有兩處:一是見於《周禮·秋官·大司寇》,其文曰:“以肺石達窮民。凡遠近煢獨、老幼之慾有復於上,而其長弗達者,立於肺石三日,士聽其辭,以告於上,而罪其長。”此處道出了肺石的制度功能,即作為對孤獨無靠、年老幼小等社會弱勢群體的一種司法救濟機制,允許他們在遭遇冤屈時越過地方官員,直訴中央,並追究違法的地方官員責任。

另一處載於《周禮·秋官·朝士》,其文曰:“左嘉石,平罷民焉;右肺石,達窮民焉。”該處明確了肺石設定的物理方位。西周時期,天子宮殿實行“三朝五門”建制,“三朝”由外及內分別是外朝、治朝和燕朝,“五門”自外而內分別是皋門、庫門、雛門、應門、路門。

天子庫門外皋門內為外朝,外朝乃決罪聽訟之朝,“秋官朝士掌之”,其左置嘉石,右置肺石。嘉石是古時有紋路的一種大理石,在西周時期被作為一種刑具使用,凡民眾有罪過但尚未犯法,卻危害鄉里的,給他們戴上手銬腳鐐,罰坐嘉石一定時日,之後再服長短不一的勞役,從而使不良之民改過向善。肺石則如前述,是使窮苦無告之民的冤辭能夠上達。之所以“左嘉石,右肺石”的方位設計,其緣由在於,我國古時,“地道尊右而卑左,嘉石必在外朝之左者,卑之而示其辱也,肺石必在外朝之右者,佑之而欲其伸也,然左為仁,右為義,嘉石在左,雖所以卑之而示其辱,以仁宥之,而已故使州里任而舍之,肺石在右,雖所以佑之而欲其伸,亦以義制之而已,故立於右,必三日而後達之”。

《周禮》中的“肺石”究竟何義?後世歷代學者不乏引證闡釋。一般認為,“肺石,赤石也”“石之形似肺”“肺屬南方火,火色赤,故肺石是赤石也”。換言之,肺石被認定是一塊紅色的肺形石頭。那麼人們不禁要問:西周統治者為什麼要打造這樣一塊供百姓直訴之用的特殊肺石?宋人彭乘在《續墨客揮犀》中疏曰:“所以肺形者,便於垂,又肺主聲,聲所以達其冤也。”宋人易祓在《周官總義》中則言,肺石,“肺氣之藏也”“凡人得志則喜,失志則悲,不得其平則鳴,皆氣有以使之,而實內託於肺者也,故達窮民者謂之肺石”。明人郝敬所撰《周禮完解》認為,“以肺名石,取赤誠不妄之意”。雖然這些解釋具體內容互異,但大體上均認為肺石寓意直訴人的赤誠聲冤之氣。

肺石制下,這種聲冤之氣當如何表達,即肺石的直訴方式問題在歷史上卻是備受爭議,眾說紛紜,形成了“立石說”“擊石說”“坐石說”“投石函”諸說。

按《周禮》所言,直訴者須“立於肺石三日”,此謂“立石說”。但此說究竟義指“立於其上”抑或“立於其下”,似未言明。對此,宋人鄭鍔主張“立於其上”說,他在《周禮解義》中曰:“人之氣,由肺而通,石之形似肺,而色赤者,使窮而無告之民立於其上,冤抑之氣由此而通。”宋人彭乘則持“擊之肺石,立於其下”說,他認為,“秋官大司寇以肺石達窮民,原其義,乃伸寃者擊之,立其下,然後士聽辭,如今之撻登聞鼓也,所以肺形者,便於垂,又肺主聲,聲所以達其寃也”。在彭乘看來,肺石當是垂懸而置,故需直訴者擊之,而後立其下,是涵“以聲達其冤”之意。這與宋人沈括《夢溪筆談》中記錄的“唐肺石”較為一致,即“長安故宮闕前,有唐肺石尚在,其制如佛寺所擊響石,而甚大,可長八九尺,形如垂肺,亦有款志,但漫剝不可讀”。

但清人俞樾認為,唐肺石“非古肺石也”:“鄭注(鄭玄)但言赤石,不言其制,使唐時尚有之,則漢時亦所必有,鄭君不容不見也,且經雲,立於肺石三日,言立,不言擊,則必不如磬,可知矣。”可見,歷代學者對於肺石究竟是平置於地還是垂懸而置這一初始問題尚有爭議,便由此衍生出“立於其上”和“立於其下”兩說。

與“立石說”相對的則是“坐石說”。《後漢書·寇榮傳》有“臣思入國門,坐於肺石之上”一語。唐朝經學家賈公彥在《周禮義疏》中曰:“坐赤石者,使之赤心不妄告也。”

還有一說是謂“投石函”,見於唐人封演所著《封氏聞見記》,其雲:“梁武帝詔,於謗木、肺石旁各置一函,橫議者投謗木函,求達者投肺石函。”此中“肺石函”,其“函”字在古漢語中義為“匣子”。可見,南朝梁武帝時雖然也設肺石,但此肺石已不同於西周肺石,可能更多地是具象徵意義,其具體做法是直訴人將冤情狀紙投入肺石旁邊的匣子裡。

上述可見,肺石之制不獨西周有之,後世其他朝代也不同程度予以援用,但具體運用之方很可能因時因地發生了變化。目前因缺乏肺石歷史遺物,加之傳世文獻或語焉不詳或記載各異,《周禮》中的肺石古制已難以準確考證。但不可否認的是,《周禮》中的肺石之制乃中國古代直訴制度的濫觴,它有利於“下情上達”,對抑制司法冤獄和監督地方官員乃至反腐都曾發揮積極的歷史作用。

作者:康黎

編輯:劉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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