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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自己”的錢怎麼就違法了呢?--臨湘一男子出售銀行卡後私吞電詐贓款,幫信、盜竊數罪併罰

透過支付寶將自己銀行卡內的餘額轉出使用,卻被告知犯了盜竊罪?用“自己”的錢怎麼就違法了呢?近日,湖南省臨湘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盜竊案件,被告人孔某因犯盜竊罪、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數罪併罰,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2020年6月,孔某明知出售銀行卡違法,仍在“雷哥”(另案處理)的金錢誘惑下,將自己的銀行卡出售,用於“跑碼”等違法犯罪活動。經查,孔某的銀行卡被用於電信詐騙資金流轉,支付結算金額共計132萬餘元。同年7月,孔某無意間發現自己支付寶繫結的銀行卡里多了1。7萬元,便將其全部轉出用於個人消費。不料幾天後,“雷哥”要求孔某退還錢款,原來該筆錢款是“雷哥”電信詐騙的流轉資金,孔某轉出的1。7萬元屬於違法所得。

案發後,孔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退繳違法所得。

法院認為,被告人孔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孔某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仍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孔某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孔某退繳全部違法所得,酌情從輕處罰。孔某一人犯數罪,應數罪併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曾鏡羽)

【來源:臨湘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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