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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漏水樓下遭殃,財產損失誰來承擔?

新京報訊(記者薄其雨)樓上漏水導致樓下損失是現實中常見的鄰里糾紛型別,這類糾紛案件通常法律關係明確,但關於漏水原因、損失價值的確定雙方通常存在很大爭議,必要時往往需要透過鑑定確定漏水原因、修復方案和修復造價。近日,新京報記者從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獲悉,在法院近期審理的一起案例中,某小區中為上下樓層鄰居的張某和李某就因為房屋漏水問題對簿公堂。

據瞭解,2022年1月,張某發現自家房屋大面積滲水,導致頂面、牆面等不同程度破損脫落。後經物業和供暖公司排查,確定滲水是樓上李某家衛生間暖氣熱熔點漏水導致的。經過多次私下協商及派出所協調,張某和李某也沒有對損失賠償一事達成一致。於是,張某到法院起訴了李某,要求其賠償因漏水造成的各項損失,包括維修費用、租金損失、誤工費、油費等。

庭審中,李某稱自家房屋已做過防水,並進行了防水測試,而張某在發現漏水後兩個多月才告訴他,導致修繕難度加大,且供暖公司也存在一定過錯。

法院經審理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案中,張某家房屋滲水是因為李某家的暖氣漏水下滲造成,李某理應對此承擔責任,賠償張某相應的維修費用以及因漏水造成的其他財產損失。

關於維修費的具體金額,張某向法院提交了發票予以佐證,法院予以採信。關於張某主張的租金損失,因為其只提交了房屋的出租合同,但沒有相關的租金支付記錄、房屋出租備案記錄、納稅申報記錄等予以佐證,李某對此也不予認可,故法院綜合證據情況未予採信。但是因房屋的維修,確需給予必要的維修及空置散味的時間,所以法院在必要的限度內,對房屋空置導致的租金損失予以酌定。關於油費、誤工費,均不屬於直接損失,法院不予支援。

法院建議廣大業主,在發生房屋漏水問題後,要及時查詢漏水原因,迅速採取補救措施,及時對受損房屋進行維修,避免損失進一步擴大;若漏水原因在於相鄰業主,應第一時間與其取得聯絡,雙方儘可能協商一致解決,同時也可以找業主委員會、社群居委會、物業等進行協調;如果協商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同時要注意保留好證據材料,對漏水部位、物品損失等進行拍照、錄影,留存報修、維修記錄,保留相關維修費用單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