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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元璋是如何用三萬人擊敗元軍的?朱元璋的三萬人到底有什麼能力?

朱元璋政權建立初期時的明軍四處征伐,戰無不勝,攻無不克,先後擊敗元軍以及元末各路割據豪強,建立了中國歷史上最後一個漢人封建王朝。這一時期的明軍顯然有極高的戰鬥力,我們來舉幾個例子,如洪武元年(1368年)明軍北伐成功攻佔北京,成為中國歷史上第一個北伐成功的南方政權;洪武二十一年(1388年),藍玉率明軍在捕魚兒海(今內蒙古呼倫貝爾市貝爾湖)大破北元主力部隊,據《明史》記載:

“獲其次子地保奴、妃、公主以下百餘人,男女七萬七千餘人,並寶璽、符敕金牌、金銀印諸物,馬駝牛羊十五萬餘,焚其甲仗蓄積無算......”

但是永樂以後明軍的戰鬥力極速下滑,安南得而復失,四徵麓川慘勝,土木堡之變更使明朝面臨亡國之危。明軍前後表現之差距令人驚訝,朱元璋一手建立的明軍軍制要為此背鍋。

明政權在與元朝以及元末群雄爭戰期間並沒有所謂固定的軍制,其軍隊按照來源區分,有諸將原有之兵(即所謂從徵),有元軍以及割據群雄失敗之後的歸附軍,有因為獲罪而充軍的罪人,但最主要的來源依然是是從戶籍中抽丁成軍,稱為籍選(亦即垛集軍)。垛集法傳承自元代的正軍、貼戶制,為按人口一家五丁或三丁抽一之原則所徵之兵。除此之外還有簡拔、投充及收集等其他軍制方式,明朝中期以後又有強行使民為軍的方式,不過就有明一朝而言衛所制仍然是是最主要的軍制方式。

明朝衛所的設立以及軍戶制度

明朝建立後,明太祖朱元璋仿照宋、元時期的樞密院制度,在中央設大都督府作為最高軍事機構。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朱元璋在廢丞相制、升格六部的同時,又把大都督府分為左、右、前、後、中五軍都督府,每府設左右都督和都督同知各一人,都督僉事若干人。五軍都督府的主要職責是分領在京各衛所和在外各都指揮使司(簡稱都司)衛軍。各都督府互不相屬,都只與兵部聯絡,五軍都督府與兵部分掌兵權,

“兵部有出兵之令,而無統兵之權;五軍有統兵之權,而無出兵之令。”

(《春明夢餘錄·兵部》)兩個機構互相牽制,便於皇帝操縱和控制。

明朝的衛所制度最早由前元朝戶部尚書張昶於大明中書省參知政事任內提出。明洪武十七年(1384年)開始在全國的各軍事要地設立軍衛,據《明史》(卷128)《劉基傳》:

“太祖即皇帝位,基奏立軍衛法。”

《明史》(卷90):

“初,洪武二十六年定天下都司衛所,共計都司十有七,留守司一,內外衛三百二十九,守禦千戶所六十五。及成祖在位二十餘年,多所增改。其後措置不一,今區別其名於左,以資考鏡。”

具體為一郡者設所,連郡者設衛,大約以五千六百人為一衛,千一百二十人為千戶所,百十有二人為百戶所。所設總旗二,小旗十,大小聯比成軍,其下依序有千戶所、百戶所、總旗及小旗等單位,各衛所都隸屬於五軍都督府,亦隸屬於兵部,有事調發從徵,無事則還歸衛所。可以看出這套軍制的實行必須依賴可靠的戶籍制度。

在這種制度下,軍隊主要來源為世襲的軍戶,由每戶派一人為正丁至衛所當兵,軍人在衛所中輪流戊守以及屯田,屯田所得以供給軍隊及將官等所需,其目標在養兵而不耗國家財力。而軍戶即戶籍種類屬軍籍之戶(明朝為控制人口流動而有嚴格的戶籍制度,依《明史》〈食貨志〉“戶口”記載:

“凡戶三等,曰民、曰軍、曰匠。民有儒,有醫,有陰陽。軍有校尉,有力士,弓、鋪兵。匠有廚役、裁縫、馬、船之類。瀕海有鹽、灶,寺有僧,觀有道士。畢以其業著籍,人戶以籍為斷。”

),在明代除非成為兵部尚書,否則家族內的男丁要世代從軍。

朱元璋為何要以衛所製作為明朝主要軍制呢?

明代的衛所兵制是朱元璋在吸取中國歷史上的屯田經驗後提出的,它參照了隋唐以來的“府兵制”思想,初衷是建立一種“寓兵於農,守屯結合”的建軍制度,朱元璋曾誇口說:

“吾養兵百萬,不費百姓一粒米。”

我們可以從《明史》〈兵志〉中發現:

“明以武功定天下,革元舊制,自京師達於郡縣,皆立衛所,外統之都司 ,內統於五軍都督府,而十三衛為天子親軍者不與焉。征伐,則命將充總兵官,調衛所軍領之。既旋,則將上所佩印,官軍皆回衛所。蓋得唐府兵遺意”

明朝軍戶的主要義務包括出一丁男赴衛所作正軍,正軍以外的子弟稱作餘丁或軍餘,至少要出一名餘丁隨行正軍赴衛所以給養其生活。軍戶承擔了義務兵役以及給養正軍的勞役,故由國家授予田地,且免除正軍、在營餘丁及在原籍一丁的差役,以保障軍戶生活並供給正軍。

衛所制度的崩壞與明軍的腐化

朱元璋建立這套軍制的初衷很好,這也是明代對於民戶“三十稅一”的底氣所在,然而這種低稅負完全建立在對軍戶的剝削之上,軍戶以自身勞動力承擔了幾乎全部的軍隊消耗。建文帝以及永樂削藩之後,洪武年間建立的作為配套措施的

“藩王及公侯監軍制度”

被破壞,而新的制度一直沒有完善,軍戶的負擔日益加重、生活水平愈加低落。

隨著時間的發展軍戶的權益日益被侵犯,明宣宗以後衛所將官侵佔軍屯田地、私役軍士耕種之事已屬常見,軍人生活水準及社會地位日漸低下,逃兵也逐漸增加,軍戶制也因此逐漸廢弛。正統六年(1441),兵部尚書王驥奏稱,貴州二十衛所屯田、池塘共九十五萬七千六百餘畝

“良田為官豪所佔”,“貧窮軍士無寸地可耕”

。正統九年(1444),大寧都司官軍都指揮僉事田禮等

“侵佔屯地四千一百二十七頃有奇,遞年不輸子粒”

。弘治年間,陝西榆林地區管屯官

“侵奪屯田,隱佔為業,祖孫相繼,盤踞自如,凡應納屯糧,悉置諸度外,其餘官舍,彼此效尤,用強霸耕,不納子粒,往往均攤於諸衛,或捐月糧扣補,或變家產包賠”,“富豪者種無糧之地,貧弱者輸無地之糧”

一般正軍身死,即以戶中壯丁補充,但由於軍戶生活困苦導致逃兵甚多,洪武初年即有逃兵,至洪武三年十一月,逃亡者計47986人。正統三年(1438年),逃亡官軍達1633664人,因此明朝廷開始以募兵補充兵力不足,據《明史·兵志》載:

“正統二年,始募所在軍餘、民壯願自效者,陝西得四千二百人。”

軍人的逃亡除了生活上的因素外,還與其社會地位的日漸低落有關。明朝初年因為戰事需求,所以比較較重視軍人,其後承平日久導致軍人地位大為降低,再加上以罪犯充軍,使得軍人的形象更為低下。關於明朝軍人的社會地位可在利瑪竇的《16世紀的中國》中所見:

“在這個國家中,也許沒有哪個階層比這些士兵更為卑賤和懶散了……平時,他們抬轎、餵馬,像奴僕一樣受人役使。”

嘉靖年間邊患嚴重,朝廷大舉採取募兵制,募兵不同於衛所軍,不世襲。但募兵制破壞了早期衛守制“兵帥分離”的構想,內閣必須將兵權下放於將領,朝廷無法完全掌控募兵制制度下的兵權,有利於鞏固中央集權的國家軍隊逐漸轉變成為了分散中央集權、軍隊從屬於個別軍官的子弟兵勢力。募兵制下的軍隊成為明朝後期主要的作戰部隊,而其中有名的有戚繼光召募的以浙江人為主的戚家軍,李如松的私人部隊遼東鐵騎以及袁崇煥所召募以遼東人為主的關寧鐵騎等。而此時的衛所制已完全崩壞,一些衛所的逃亡軍士已達其總數的80%,邊地駐軍只剩下一半。

軍戶制度見證了明軍的強盛,也經歷了明朝的榮辱衰亡,衛所制下底層軍戶無論生活壓力,或戰事兵役都遭遇壓迫,終究難以避免歷朝歷代兵制的輪迴。明朝初年舉國衛所軍270萬,不費百姓一粒米,但最終仍如王船山評斷府兵制之言:“

府兵者猶之無兵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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