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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銷商承諾無泡水遭打臉 泡水車司法實踐做法不一

【文/道哥說車 躍躍】龐大的汽車保有量促使二手車市場得到迅速發展,在交易量攀升的同時,二手車車況方面的問題也引起人們的擔憂,例如泡水車、事故車等。我國南方降雨量充足,幾乎每年都有私家車遭遇泡水的現象,而即使非南方地區也會因為各種原因出現水泡車的現象。

去年7月,河南地區遭遇罕見的特大暴雨,受災嚴重,當時很多車子都被淹了,彼時有不少網友好奇淹完之後的車子都去哪裡了呢?會不會再迴圈流向市場呢?

據瞭解,雨中浸泡過的汽車中一部分被報廢,一部分會變成零配件,還有一部分會被一些逐利的二手車商們收下,透過精洗翻修,然後以正常二手車的形式,流入市場,在一些被淹過的地區不乏出現一些收車的標語。

如果泡水車是在消費者已知情況下購買的,你情我願價格談攏並不會引起後續糾紛,而如果消費者被矇在鼓裡那情形可就大不一樣了。

經銷商承諾無泡水遭打臉

2021年6月,一位來自遼寧的高女士在瀋陽萬悅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購買了一輛二手的凱迪拉克轎車,合同載明瀋陽萬悅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承諾所出售車輛無事故、無泡水,並提供一年或兩萬公里無憂質保,如有事故或泡水車輛全額退款並賠償相應損失。

然而,高女士在為車輛繳納保險時卻發現車輛保險核算金額較之正常金額要高,所以斷定案涉車輛在售出前肯定有出險記錄。後高女士又發現車輛使用過程中空調存在異味,因此委託了其精通汽車知識的朋友對車輛進行了仔細地檢查,檢查後得出懷疑案涉車輛為泡水車的結論。與此同時,高女士又付費在網上查詢了案涉車輛的維保記錄,發現案涉車輛進行過水淹車拆裝清洗及修理。

種種跡象下,高女士認為瀋陽萬悅汽車服務有限公司隱瞞案涉車輛為泡水車的事實,作出涉案車輛無泡水的虛假承諾從而銷售案涉車輛的行為屬於欺詐行為。在與瀋陽萬悅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返還購車款及賠償損失等事宜協商未果的情況下,高女士將對方告上了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原告的訴請和被告提出的抗辯意見,案件的爭議焦點為涉案車輛是否為泡水車,以及車輛浸水或泡水是否發生在交付原告之前,被告是否存在隱瞞浸水或泡水事實進行銷售的行為而構成欺詐。

而綜合高女士提交的車釐子APP等證據,法院認定案涉車輛在交付高女士之前確實曾發生過浸水情況。根據雙方之前簽訂過的銷售合同,瀋陽萬悅汽車服務有限公司違反了雙方簽訂的合同中關於“出售車輛無事故、無泡水”的約定,根據合同“如有事故或泡水車輛全額退款並賠償相應損失”的約定,高女士有權撤銷雙方簽訂的銷售合同。合同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

不過就高女士三倍賠償款的訴求,法院不予支援。法院方面認為根據現有證據,不能認定瀋陽萬悅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在交付汽車前已知悉該車曾被水淹的事實,從而無法認定在與高女士簽訂合同及履行合同中存在故意隱瞞或故意告知虛假情況的情形或採取了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高女士的行為。因此,瀋陽萬悅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並沒有欺詐高女士的主觀故意,在本案中不構成欺詐。

但考慮到瀋陽萬悅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應當承擔因違約行為而給高女士造成的損失,法院判決以高女士支付的購車款作為基數,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佈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為標準計算資金佔用期間的利息賠償高女士的損失。

一審判決給出的結果,高女士並不認可,隨後上訴到了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中,法院認為,高女士未提供其他證據證明瀋陽萬悅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在向其出售前已明知案涉車輛系水泡車情形,因現有證據不能認定被上訴人構成欺詐,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泡水車司法實踐有支援有不支援

事實上,《財經看點網旗下道哥說車》編輯注意到,就買到的二手車事先沒被告知是泡水車,是否依據“假一賠三”尋求賠償的問題,在司法實踐中,有法院支援,也有法院不支援。

支援的法院給出的解釋為,對於長期從事二手車交易的經銷商來說,具有足夠的專業知識及銷售經驗發現案涉車輛出過泡水事故,且有能力瞭解案涉車輛車況,在沒有其他相反的證據推翻的情況下,依法應認定經銷商對其出售的案涉車輛出過泡水事故是明知的。據此,經銷商在案涉車輛買賣中存在欺詐行為,具有相應的事實與法律依據。

另有支援的法院給出的解釋為,作為專業的二手車經營者,明知其不履行相應的法律義務可能導致消費者對相關重大資訊未能及時掌握從而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仍然放任可能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發生,應當認定存在欺詐的間接故意。

可以看出,支援“假一賠三”訴求的法院認為作為專業的二手車經銷商是有能力和渠道判斷出車輛是否為泡水車的,在已知情況下未告知消費者泡水車事實存在欺詐行為。而不予支援的法院則認為沒有證據證明經銷商事先對於涉案車輛為水泡車的情況知情,正如本文所闡述的高女士的案例一樣。

由此可見,所謂的構成欺詐,是否適用“假一賠三”,法官具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即使類似泡水車的案例,由於查明的方向和認定的尺度不一樣,也很容易出現不一樣的裁判標準和結果。

汽車消費領域欺詐,主要包括經營者主觀上是否存在欺詐的故意、客觀上是否存在欺詐的行為並使消費者陷入錯誤認識等方面。如此的認定標準,不同的法官審理案件,也就有了不同的認識標準。而在舉證責任分配上,消費者對經營者存在欺詐行為承擔舉證責任,這一點其實是非常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