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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拆遷補償徵收新變化——居住權人拆遷

《民法典》已於2021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實施,《民法典》中新增加的“居住權”規定尤為引人關注。那麼,居住權人遇到徵收拆遷能夠獲得補償嗎?

居住權規定見於《民法典》的第366條至第371條,屬於用益物權分編,與大家所熟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等並列。簡言之,居住權就是可以在別人的房子里長期穩定地居住生活的權利。居住權區別於普通承租人的最大特點在於其需要透過依法登記設立,是法定的用益物權之一。當設立居住權的房屋被徵收時,必然會影響到居住權人的生活居住和合法權益。居住權人作為用益物權人,應當獲得相應補償。

當被徵收房屋設立有居住權時,被徵收人應當與居住權人一起在簽訂補償協議時選擇房屋產權調換這一補償方式,以確保其居住權能在拆遷後得到保障。也就是說,居住權人有權繼續在安置房內實現其居住生活的需要,所有權人的選擇必須保障居住權人未來的居住權益。

居住權的存在,必然對房地產市場帶來相當影響。因為房子只要設立了“居住權”,即使沒有房產證,也可長時間乃至終生居住。而新業主即便事後獲得不動產證、拿到所有權,也無法改變“居住權”已經存在的現實,沒有權利趕走居住權人。

參照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宅基地使用權人在拆遷中的地位,居住權人應當作為簽訂補償協議的一方主體出現,其居住權的補償實現過程應當與普通承租人的債權實現體現出來本質區別。至於在存在居住權的情況下,被徵收人還能否選擇貨幣補償方式,能否透過貨幣形式給予居住權人補償,能否透過設立居住權時的合同約定來分配補償利益等問題,仍需要進一步的學術理論研究給出答案。

史律師提醒

拆遷是一個長期鬥爭,需要全面專業的知識,需要對全域性的把控,需要對法條的合理運用。即使一個有著多年訴訟經驗的律師,也在不斷地學習和更新,才能在一個案件中冷靜地分析並作出正確的判斷。而對於非法學的人來說,這是一個龐大的課題,不能僅靠短時間的惡補可以達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遷問題的時候不妨問問律師,在律師的指導下進行專業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