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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首例!這五人被刑事立案

今年3月16日,危化品運輸車駕駛人王某旺、押運人魏某,涉案企業管理人員胡某青因混裝運輸危化品被韶山市公安局以涉嫌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事立案。這也是湖南省第一起因混裝運輸危化品被刑事立案的案件。

3月11日9時許,湖南省高警局湘潭支隊韶山大隊民警在對一輛號牌為湘C1***8牌危化品貨車進行檢查時,發現該車存在超載、貨物擺放不規範等違法行為。在隨後的檢查中,民警又發現該車裝載了多種危險化學品,其中包括氧氣、氬氣、混合氣體、液氧、丙烷等五種氣體,存在重大安全隱患。

進一步檢查發現車上載有氧氣25瓶(40升/瓶)、氬氣15瓶(40升/瓶)、混合氣體72瓶(40升/瓶)、液氧2瓶(175升/瓶)、丙烷10瓶(10公斤/瓶)等危險化學品,存在將相互禁配(禁忌搭配)的危險化學品混放混存運輸的行為。

經查,危化品運輸公司負責人胡某青為節省運費,委派駕駛人王某旺駕駛湘C1***8牌貨車運載上述危險化學品從湘潭前往韶山,押運員為魏某。

鑑於三人行為

具有發生事故導致重大傷亡和其他嚴重後果的現實可能性

,危及公共安全,湘潭支隊韶山大隊與韶山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隊成立聯合辦案小組,對案件進行深度挖掘。

3月16日,駕駛人王某旺、押運員魏某、危化品貨物運輸公司負責人胡某青涉嫌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韶山市公安局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聯合辦案小組在對案件進行進一步深挖過程中,又發現了另外兩名涉案人員。今年3月,胡某青曾委派駕駛人黃某軍、押運員李某,以相同方式將危險化學品混放混存運輸。

5月7日,韶山市公安局對涉案人員黃某軍、李某以危險駕駛罪刑事立案,並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危險物品運輸車堪稱“移動的炸彈”,行駛在路上是需要實時監控的重點隱患關注物件。湖南高速警察在此提醒全體從事道路交通運輸行業的經營者和駕駛員:企業應做到落實主體責任,做好員工安全教育、落實安全監管;司機應做到安全駕駛,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安全文明駕駛。

通訊員唐彬 瀟湘晨報記者任彎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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