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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首發行政監督指導性案例 力促統一司法裁判尺度

中國青年報客戶端北京4月18日電(中青報·中青網記者韓颺)最高人民檢察院今天釋出第三十六批指導性案例,歸納提煉行政檢察類案監督的型別、方式及辦案規則,指導類案監督工作實踐。這是最高檢首次以行政檢察類案監督為主題釋出指導性案例。

該批指導性案例共4件,其中包括“盧某訴福建省某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道路交通行政處罰檢察監督案”。檢察機關針對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執法決定與行政裁判存在適用法律不一致的共性問題,透過抗訴糾正個案,並與相關單位就此類案件辦理達成共識。

2013年5月1日,盧某酒後無證駕駛無號牌兩輪摩托車碰撞路邊行人吳某珍,致其輕微傷。經鑑定,盧某已達醉酒駕駛標準,並負事故全部責任。該市某區人民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盧某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此後,市交警支隊對盧某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決定,盧某不服該處罰決定,向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13年9月24日,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維持市交警支隊所作的行政處罰決定。盧某不服,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市交警支隊以盧某醉酒駕駛而吊銷其小型汽車駕駛證,該行政處罰與盧某已經受到的刑事處罰和行政罰款處罰存在矛盾,故作出二審判決:撤銷區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審行政判決;撤銷市交警支隊所作的吊銷盧某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決定。

市交警支隊不服二審判決,向市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後向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市中級人民法院覆函不予再審。市人民檢察院提請福建省人民檢察院抗訴。

福建省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盧某醉酒無證駕駛無號牌兩輪摩托車,分別受到刑事處罰和吊銷駕駛證、罰款的行政處罰,三者之間不存在矛盾。二審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2019年9月30日,福建省人民檢察院向福建省高階人民法院提出抗訴。2020年5月21日,福建省高階人民法院採納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作出再審判決:撤銷市中級人民法院所作的二審判決;維持區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審判決。

福建省檢察院經調查發現,2019年,福建省公安機關作出吊銷駕駛證行政處罰案件中有32件被法院裁判撤銷行政處罰決定。在這些案件中,公安機關認為吊銷駕駛證是指對違法行為人所有準駕車型的駕駛資格一併吊銷;法院認為一併吊銷依據不足,且不符合過罰相當原則,通常判決撤銷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決定,執法和司法中對法律理解和適用不一致。

鑑於類似案件社會影響較大,具有一定代表性,行政執法與司法裁判對法律的理解和適用存在認識分歧,影響執法公信力和司法權威性,福建省檢察院主動加強與省高階法院、省公安廳溝通協調,圍繞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問題進行座談研討,就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行政訴訟案件裁判尺度和執法標準問題達成共識。

2021年4月30日,福建省檢察院與省高階法院印發會議紀要,就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正確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理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行政案件提出具體要求,統一司法裁判尺度。截至目前,該省未再出現涉吊銷駕駛證行政案件執法司法標準不統一的問題。

最高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楊春雷表示,行政檢察類案監督秉持穿透式監督、能動監督、系統監督理念,以個案為切口,對司法、執法活動中存在的同類錯誤或適用法律不一致等共性問題,或者針對行政執法、社會治理中存在的普遍性問題,與審判機關、行政機關形成共識。

下一步,行政監察將更加註重個案監督和類案監督相結合,確保同一類案件在同等條件下得到同等處理,規範執法司法行為,保障法律統一正確實施;更加註重源頭治理,把訴源治理做深做實做細,推動解決一個地方、一個行業、一個領域的突出問題,實現辦理一案、治理一片、惠及一方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