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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徵收”遇上“停水停電”,該找誰追責?

當“徵收”遇上“停水停電”,該找誰追責?

想必很多被徵收人聽到“徵收”和“停水停電”這兩個詞語連在一起時,都會聯想到“非法”,那麼,對於非法的斷水斷電行為,被徵收人應該找誰追責呢?今天律師就來解答您的這一疑問。

首先需要做的是要判斷停水停電行為是否違法,律師建議您可以看實施停水停電的時間點。在徵收拆遷的過程中,停水停電有時是徵拆工作的一部分,因為在真正開始動遷之前,供水、供電等企業需要作出終止相關服務的行為來配合行政機關完成徵拆工作,合法的停水停電只可能發生在被徵收的房屋內的居民已經全部搬離的情況下。因此,只要被徵收的房屋內尚且有居民未搬離或者未簽署補償安置協議,此時的斷水斷電就難免帶有“逼籤”的嫌疑。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禁止以斷水斷電等非法方式逼迫被徵收人搬遷,如採取上述措施給被徵收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在徵收過程中,徵收方在未依法給予被徵收人補償之前,應當保障被徵收人基本居住條件,滿足其基本生活需求,而不能透過施加影響、以停水停電等方式侵害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從而逼迫被徵收人簽訂協議、搬離房屋。所以,一旦徵收方採取斷水斷電等方式來逼迫被徵收人簽訂安置補償協議並辦理房屋,那麼這一行為必然是違法的,被徵收人有權就這一行為提起訴訟。

其次,要弄清楚到底應該找誰追究責任。有時,斷水斷電不一定是徵收方的責任。如果在被徵收人尚未搬離房屋時遭遇了斷水斷電,一定要想辦法弄清楚決定實施斷水斷電的原因:如果斷水斷電純粹是供水、供電企業違反供水、供電合同約定並侵害居民合法權益時,此時就不應當是徵收方的責任,不應該讓徵收方“背黑鍋”;然而,如果供電、供水企業是收到了徵收方的命令從而進行供電、供水,那麼此時這一行為就是行政行為,自然應當追究徵收方的責任。

對於被徵收人來說,維護權益最為重要的環節就是找準責任主體,只有確定了“誰該負責”才能追究其應當承擔什麼責任,到底應該找相關的公司追責還是應該找行政機關追責,必須根據具體的情況進行分析,您可以諮詢專業人士幫助您解決問題,從而更好地維護您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