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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然資源廳加強違法用礦圖斑與非法採礦點銷號監管

近日,省自然資源廳印發《關於加強違法用礦圖斑與非法採礦點銷號監管的通知》,明確違法用礦圖斑與非法採礦點銷號條件和銷號程式,嚴格銷號後監管。

《通知》明確,已經消除違法狀態或者沒有違法狀態,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銷號申請:自依法查處到位、現場制止打擊、關閉取締到位或者移送公安、司法機關之日起5年內未出現非法違法採礦行為的;自依法查處到位、現場制止打擊、關閉取締到位或者移送公安、司法機關之日起3年內,並且經自然修復或者其他工程措施復綠良好的;已自行關閉或硐口已填埋,並在5年內未發現擅自啟封生產、無生產痕跡的;已改變用途,包括調整為工業區、廠(住)房、新農村建設用地、公路、魚塘、耕地、永久性構築物等不具備開採條件的;證照逾期已申請取得有效採礦許可證轉變為合法礦山的。

《通知》規定,鄉鎮政府按規定負責礦山動態巡查,透過“福建省自然資源綜合執法系統”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上傳相關佐證資料。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後經現場核查,對符合銷號條件的轉報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轉報的銷號申請和材料進行終核。

《通知》指出,省自然資源廳每季度開展“福建省自然資源綜合執法系統”礦產銷號線上核查,並適時通報相關核查結果。【海峽資源報 呂智超 章巧靈】

【來源:福建省自然資源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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