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推網

選單
財經

婚禮辦了孩子生了,“離婚”為何不讓退還彩禮?

案件詳情

2020年4月20日,家住泰安市的李某將自己的妻子顏某告上了法庭。

據李某所稱,2012年,自己與顏某相識、定親,

但一直未登記結婚。

而後顏某生育了男孩小李,並在小李滿月第二天捨棄孩子離家出走。

李某多方尋找卻未找到,後來才得知,顏某在泰安市店工作。

李某多次找到顏某,

希望為了孩子能登記結婚,但顏某一直不同意,

所以李某訴求顏某將彩禮41800元退還,並支付小李的撫養費。

顏某不同意李某的說法。顏某稱,自己返回孃家居住實屬被迫無奈。

李某當時無所事事,不但不照顧顏某和孩子,甚至還毆打顏某。李某在2016年7月中旬及2019年曾兩次對顏某進行威脅,其中2019年還到顏某的單位進行騷擾,導致顏某被解聘。

法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李某與顏某自2012年相識並自由戀愛,後李某託媒人邱某商量訂婚儀式,同年農曆二月初六按農村風俗舉行訂婚儀式。訂婚之前經媒人給付顏某彩禮21800元,同年農曆八月二十六日舉行婚禮,婚禮之前送籃子時經媒人給付彩禮 20000元。因舉行婚禮時李某、顏某均不到法定結婚年齡,因此未能領結婚證。

李某、顏某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並生育一男孩,取名小李。自孩子滿月第二天顏某舍棄孩子離家出走,孩子一直由李某撫育。自此李某、顏某解除同居關係,被告在泰安市店工作。

以上事實有李某、顏某的陳述、出生醫學證明、證人出庭做證等在卷證實。

審判結果

原告李某與被告顏某自由戀愛,

在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未領取結婚證的情況下,按照農村風俗舉行了結婚典禮,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其行為是違法的,

應當受到批評教育。現同居關係已解除,同居生活期間所生子女應受法律保護。

李某、顏某同居期間生育男孩小李,現由李某撫養 ,李某同意繼續撫養,顏某也同意由李某撫養,顏某應支付撫養費。

撫養費的數額應根據子女的生活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考慮到顏某有勞動技能,捨棄孩子四年未盡撫養義務,每月支付撫育費600元,自2020年6月始至孩子十八週歲止。

本案中,李某、顏某自由戀愛,委託媒人參與訂婚並舉行婚禮,但並未登記結婚。李某分兩次給付顏某41800元,應認定是給付的彩禮 。

雖然李某、顏某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是雙方已按照農村風俗公開舉行了訂婚、結婚儀式,在雙方親戚朋友及特定生活圈子中均知道李某、顏某“已婚”,共同生活兩年,並生育子女。

顏某在人們的社會評價中仍然會被視為“離過婚”,勢必對其以後的生活產生一定的影響,且李某未提供支付彩禮給家庭造成生活困難的證據。

綜上,李某要求返還彩禮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援。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歧視,不直接撫養 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盛恆律師看法

本案中,李某、顏某的關係並非“婚姻關係”,而是“婚約關係”。

當時李某、顏某均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婚約關係也不受法律保護,在婚約關係中發生的

款更是不為當今社會所提倡的。

想要維護自己在婚姻中的合法權益,首先要建立受法律保護的合法婚姻關係。

對此,你怎麼看呢?

更多法律問題諮詢,歡迎關注並私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