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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刑事和解制度法律有何規定?

刑事和解制度,是我國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改中建立的特別制度。刑事和解,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法定範圍的公訴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透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協議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不同方式的從寬處罰程式。刑事和解制度建立的意義在於:有助於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有助於推進社會秩序的和諧安定,有助於提高訴訟效率和有效解決糾紛。

法妞網友諮詢:

關於刑事和解制度法律有何規定?

莫志欣律師解答:

刑事和解的罪名覆蓋了刑法分則第四章(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五章(財產犯罪)規定的罪名。

《刑訴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透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式。

莫志欣律師補充:

實踐中,往往把這裡的可能判處有期徒刑3年以下刑罰理解為經過刑事和解減輕處罰能夠減到這一量刑幅度。比如,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法定刑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透過刑事和解可以減輕處罰為有期徒刑3年以下刑罰。

《刑訴法解釋》第505條規定:對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符合非監禁刑適用條件的,應當適用非監禁刑;判處法定最低刑仍然過重的,可以減輕處罰;綜合全案認為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除刑事處罰。

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依法對該部分被告人從寬處罰,但應當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