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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獄不到三個月又犯事,攀枝花一男子偷鐵路電纜“八進宮”

鄧雨苗 四川線上記者 張庭銘

7月18日,四川線上記者從成都鐵路運輸第二法院獲悉,近日,該院在攀枝花市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盜竊鐵路電纜案。被告人李某(攀枝花籍)將中國鐵路成都局集團有限公司巴關河車站貨場(攀枝花市西區巴關河鎮)用於監控和軌道衡供電的電纜線截斷後以1500元的價格出售給廢品回收站。經鑑定,被盜電纜線總價值22421。53元。

最終,法院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據瞭解,被告人李某此次已是“八進宮”,距上一次出獄僅不足三月。

2022年2月2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進入巴關河車站貨場圍牆後,將車站用於監控和軌道衡供電的電纜線截斷,並將電纜線中的銅芯線剝離後帶走。當天上午7時許,李某將32公斤銅芯線以1500元的價格出售給舒某(另案處理)經營的廢品回收站。

當日,車站工作人員向西昌鐵路公安處報案,第二天被告人李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經鑑定,被盜電纜線價值2萬餘元,32公斤銅芯線價值2千餘元,總價值共計22421。53元。

被告人李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後,一直辯稱其未實施指控的盜竊行為,不構成犯罪。在庭審時,公訴人將證明李某實施過盜竊行為的證據一一進行了展示,特別是被盜電纜線斷口處的塑膠袋、案發地出現的某蘇打水水瓶和包裹銅芯線的衣服上均檢出被告人李某的DNA。同時,收購鉛芯線的證人辨認出銅芯線系被告人李某出售。各個證據之間形成了相互印證的證明體系,證明案涉電纜線系被告人李某盜竊和出售的事實。

相關資料顯示,李某第一次入獄距今已過去了32年。1990年2月9日,李某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此後的30多年裡,李某屢次因為盜竊罪在獄中“進進出出”。2021年9月24日,李某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而第七次入獄。2021年12月10日,李某刑滿釋放。

然而,出獄後不到三月,李某重操舊業,因盜竊火車站電纜將自己第八次送進了監獄。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22421。53元,數額較大的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李某有多次犯罪前科,且在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應當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繫累犯,應當從重處罰,故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據瞭解,盜竊電纜者多數是把電纜當廢品回收以換取錢財,其所得價值遠遠低於電纜本身的價值。本案中被盜電纜是用於監控和稱重裝置用電,不影響列車的行車安全,故被告人李某行為構成盜竊罪而不是更嚴重的破壞交通設施罪。

法官提醒,根據鐵路法和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明確規定,嚴禁拆盜、毀壞、移動鐵路設施、裝置、防護網和配件,任何偷盜鐵路設施、裝置的行為都是違法行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來源:四川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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