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推網

選單
財經

【標美聯合專利】歐洲發明專利申請路徑如何選擇

當申請人希望一項發明創造在一個或多個

EPO成員國尋求專利保護時,可以選擇透過巴黎公約單一國家申請或者透過歐洲向歐洲專利局申請歐洲專利後指定成員國生效兩種途徑讓自己的發明創造得到歐洲國家的法律保護。下面

【標美聯合專利】為您

簡單介紹下這

2種途徑在法律因素上面的區別。

1。影響路徑選擇的法律因素

歐洲專利在經過實質審查後授權。歐洲專利局審查歐洲專利申請的發明內容是否符合

EPO可專利性的要求,這些要求不僅僅是歐洲專利授權的基礎,也是成員國法庭評估其有效性的基礎。此外,在EPO框架下,歐洲專利在所有成員國的保護範圍是一致的。因此歐洲專利具有統一的措辭和統一的保護範圍並且具有高度的有效性推定,這就是歐洲專利在法律層面的優勢。

雖然在可專利性要求方面,成員國的專利法已經廣泛與

EPO一致,但是由於各成員國的授權程式設定不同,並且由不同的國家各自處理,透過巴黎公約單一申請通常具有不同的保護範圍,這就是直接利用透過巴黎公約申請的弊端。

2。影響路徑選擇的經濟因素

如果在歐洲程式中申請由一個代理人代理,並且基於一種語言,則透過

EPO歐洲專利的所有花費最多是透過巴黎公約單一國家申請花費的3-4倍。EPO歐洲專利申請程式中的費用是階段性收費,每個階段申請人可以基於已完成的程式決定是否繼續進行後續程式並繳納下一階段的費用。尤其是檢索程式和實審程式的分離可以使申請人根據檢索報告的結果決定是否值得進行實審程式。

歐洲專利從提交到授權大概需要

3-5年。在特定情形下,申請人可能希望加快程式,歐洲專利局將基於歐洲專利申請加快程式的規則盡力減少正常的處理時間。

EPO歐洲專利程式的官方語言是英語、德語、法語,具體選擇取決於申請人的申請語言或者翻譯的申請語言。在歐洲程式中,通常要求申請人提交一些翻譯檔案,並向歐洲專利局提供權利要求另兩種官方語言的翻譯本。一些成員國要求申請人將說明書或者權利要求翻譯為其本國的官方語言。

透過上述法律因素和經濟因素的分析,在路徑選擇方面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收益最大化的策略。如果需要在歐洲地區多個國家獲得專利保護,建議透過

EPO歐洲專利程式;如果僅在少於三個國家獲得專利保護,則可以直接利用國家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