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推網

選單
財經

知名刑事辯護律師淺析盜竊罪與職務侵佔罪

一、盜竊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客觀實行行為:以

和平的方式

排除他人對財物的佔有,建立新的支配關係的行為。

“和平手段”即不使用暴力,既不對人暴,亦不對物暴力。否則有可能滿足搶劫罪或搶奪的客觀構成要件。核心即是先有一個佔用,即主人的佔有;後又一個佔有,即行為人的佔有,以和平的方式使兩個佔有發生更替,即盜竊行為。

二、職務侵佔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將

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

,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1、如何理解“利用職務上的便利”?(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經手、決定或處理以及經辦一定事項等的權力;(2)依靠、憑藉自己的權力去指揮、影響下屬或利用其他人員的與職務、崗位有關的許可權;(3)依靠、憑藉許可權、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員,或者利用對己有所求人員的許可權,如單位領導利用調撥、處置單位財產的權力;出納利用經手、管理錢財的權利;一般職工利用單位暫時將財物,如房屋等交給自己使用、保管的權利等。

如果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環境、容易混入現場、易接近目標等,即使取得了財物,也不是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當以他罪如盜竊罪論處。

2、如何理解“非法佔有本單位財物”?(1)“侵吞”:將基於職務原因而獨自管理的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的侵佔方式;(2)“竊取”:將基於職務原因而與他人共同管理的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的盜竊方式;(3)“騙取”:基於職務原因而從本單位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處騙取本單位財物的詐騙方式。

翟譽博律師認為二者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兩點:(1)行為人實施“竊取”行為是否利用了職務之便;(2)職務侵佔的行為物件是單位財物,而盜竊的的行為物件並非僅限於單位財物。

內容宣告:本平臺釋出的內容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構成正式法律建議。如作品涉及版權問題,煩請原作者或來源方及時與我們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