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推網

選單
財經

民間借貸中“高利貸”識別的“四倍紅線”標準

一、年化利率超過銀行貸款四倍的就是高利貸

民間借款中,“高利貸”自古有之,哪怕當下也屢禁不絕,人所熟知的“白毛女”喜兒的故事,前些年沸沸揚揚的山東辱母殺人案,都與“高利貸”密切相關。

為了遏制資本高息獲利的衝動和預防“高利貸”誘發的社會不穩,國家一般都對其採取打壓限制的態度,而法律手段是最通用、最有效的措施之一。

那什麼算是“高利貸”呢?在法庭上,認定“高利貸”需要很多要件、證據,但是對於我們普通百姓來說,識別“高利貸”只需要記住一句話就行了:

年化利率超過銀行貸款四倍的就是高利貸!

這就是高利貸識別的“四倍紅線”標準。

二、“四倍紅線”標準的依據和來源是什麼

“年化利率超過銀行貸款四倍的就是高利貸”雖然簡單,但是事實上,這句總結的依據和來源,是建國以來七十餘年司法審判和行業主管經驗的提煉總結。來看看最高法和央行是如何說的吧。

①1952年最高法:私人借貸利率一般不應超過三分

1952年,最高法院在回覆最高人民法院東北分院的《關於城市借貸超過幾分為高利貸的解答》(法辦字第4095號)中提到:“根據目前國家銀行放款利率以及市場物價情況私人借貸利率一般不應超過三分。但降低利率目前主要應該依靠國家銀行廣泛開展信貸業務,在群眾中大力組織與開展信用合作業務,非法令規定所能解決問題。為此人民間自由借貸利率即使超過三分,只要是雙方自願,無其他非法情況,似亦不宜干涉。”

這是現在能夠查到的最早的關於民間借貸的規定。三分應為月息,那麼年化就是36%,即超過36%即可能被認定為高利貸。

②1991年最高法: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

1991年,最高法在《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法(民)<1991>21號)中明確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也就是說,當時最高法認為超出銀行同類貸款利率4倍就是“高利貸”了。自此“四倍紅線”的標準開始廣為人知、深入人心,應用到案件審判中去。

③2001年央行: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2001年,央行在《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於以高利貸形式向社會不特定物件出借資金行為法律性質問題的批覆》(銀辦函[2001]283號)中規定:“民間個人借貸……若利率超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中規定的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④2002年央行:不得超過央行公佈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的4倍

2002年,央行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取締地下錢莊及打擊高利貸行為的通知》(銀髮〔2002〕30號)中明確規定:“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為高利借貸行為。”

央行2001、2002的兩個檔案中,均確認和延續了4倍這一“高利貸”認定標準,並做了更細化的規定。

⑤2015年最高法:超過年利率24%部分可不支付,超過36%部分的利息無效

2015年,最高法在《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5〕18號)中明確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根據2015年最高法的解釋和判決實踐,如果貸款糾紛鬧到法庭上,年利率不超過24%部分是受到法律保護的,欠債還錢天經地義;超過36%部分是無效的,如果已經支付過這部分利息,法院是支援你要回來的;24%-36%之間的部分則屬於如果你支付過這一部分利息,法院不會支援你想要回來的訴求,同時如果你沒支付過這部分利息,法院也不會支援借錢的人問你要這部分利息的訴求,一切維持“自然狀態”。

需要說明的是,這裡之所以定為24%,其實並沒有背離“四倍紅線”的標準。自2002年2月以來至2012年7月的10年間,儘管貸款基準利率存在一定的波動,但總體維持在5%~7。5%的水平內,基本保持在6%左右。則依照“四倍紅線”的計算原則,把24%作為民間借貸上限的參考也就說得通了。36%則是根據當時一些統計資料和模型測算得出,設定了這一數值作為民間借貸的無效線。

⑥2020年最高法:超過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四倍不予支援

2020年,最高法在《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年第一次修正)(法釋〔2020〕6號)、《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法釋〔2020〕17號)中均明確規定:“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稱“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釋出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2020年的修訂在沿用了四倍這一認定標準外,將四倍的基準明確為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釋出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而此前的基準,為央行不定期調整發布的貸款基準利率。

三、15。4%是當前民間借貸的一條紅槓槓

具體的法律條文、實踐都比上面簡單的列舉要複雜得多,感興趣的朋友可以到中國裁判文書網等網站尋找判例仔細研究。但是有一點共識是很明確的,那就是“四倍紅線”的標準。

根據最新的2020年司法解釋,是要以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作為基準。而最新的資料為3。85%:

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佈,2021年5月20日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為:1年期LPR為3。85%,5年期以上LPR為4。65%。以上LPR在下一次釋出LPR之前有效。

透過簡單運算,3。85%*4=15。4%,15。4%就是當前民間借貸“高利貸”判定的標準了。當然,如果未來LPR利率出現變化,15。4%的紅線也會隨之浮動,不變的,則是“四倍紅線”的標準。

日常生活中,無論是作為出借方,還是借貸方,都需要注意風險為上、守法為要,“高利貸”是萬萬碰不得的。所以,請牢記“四倍紅線”,遠離借貸紅線!

本文僅供參考,不構成借貸、投資等建議。歡迎收藏、轉發、討論,共同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