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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為認罪認罰具結書?

我國法律上有很多的文書,每一種文書代表的含義作用也是不一樣的。那麼什麼是認罪認罰具結書呢?北京雷石律師事務所律師為您解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式適用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籤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三)其他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情形。

上述法條共分兩款:

第一款是於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規定:

認罪認罰具結書是犯罪嫌疑人自願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承認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願意接受處罰而簽署的法律文書。根據本款規定,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犯罪嫌疑人必須是自願認罪的。認罪認罰制度是建立在犯罪嫌疑人自願基礎上的,自願認罪也就是犯罪嫌疑人是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並且自願接受法庭的審判,這些意思表示都是自願的而不是出於被脅迫等因素;

第二,犯罪嫌疑人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式適用的。這裡的“量刑建議”是指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根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就犯罪嫌疑人應當判處的刑罰擬向法院提出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犯罪嫌疑人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籤署認罪認罰具結書。這裡的“辯護人”既包括律師,也包括受犯罪嫌疑人委託擔任辯護的其他人員。

第二款是關於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規定。根據本款規定,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第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成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這裡的“盲”是指雙目失明;“聾”是指兩耳失聰;“啞”是指失去語言功能。“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是指病情尚未達到完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程度,還有部分識別是非、善惡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的;

第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指未滿十八週歲的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根據本法第一百零八條,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

第三,其他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情形。考慮到實踐情況較為複雜,可能有一些特殊情況無法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法律作了一個兜底條款的規定,如因嚴重疾病等原因無法簽署具結書。司法實踐中可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根據實踐情況作出司法解釋,也可以由檢察官根據案件情況作出決定。

以上就是關於認罪認罰具結書的相關規定,我們可以瞭解到這個具結書是由法院出具的,如果被告簽署,就代表其對自己的罪行認同,並且接受懲罰。一般來說,簽好這個具結書後,法院會酌情從寬處理。如果你還需要了解更多關於刑事問題,歡迎諮詢北京雷石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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