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推網

選單
財經

女子存銀行百萬變1元、主張權利還被刑拘,銀行算誣告陷害罪嗎?

疑罪從無是現代刑事訴訟理念的體現,也是我國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可是,司法實踐中,要將這一理念和原則貫徹到具體案中,恐怕還有很長的一段路要走,或許人們對這一價值的追求永遠會在路上,是一個無限接近公平與正義過程。變疑罪從無到疑罪從輕,是冤假錯發生的根源之一,也是對刑事訴訟保障人權理念的踐踏。在證據與事實存疑的刑事案件中,相關部門不敢大膽將疑罪從無貫徹於個案中,不是理論問題,也不是水平問題。我們在放縱犯罪與冤枉好人的價值衡量面前,寧願選擇放縱犯罪也不能冤枉好人,因為放縱犯罪只是放過了一個壞人,而冤枉好人則既放過了一個壞人也冤枉了一個好人,這是再簡單不過的道理,可是個案處理中對這一價值衡量並不理想。以下我們來看一起案件,以回答標題所列問題,敬請討論和指正。

【簡要案情】孫女士2009年將100萬元存入棗莊農商銀行,五年後,原告持存摺到被告處取錢,被告說只有一元錢的存款。

2014年事發之後,孫女士提起了民事訴訟,但棗莊農商行報案,稱孫女士仿造金融證券,導致孫女士於2018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孫女士因患重病被取保候審。2020年4月,公安機關出具《終止偵查決定書》,載明經查明沒有證據證實孫女士實施了變造金融票證的行為。

這是一起發生于山東棗莊的一起真實案件,案例主人公孫女士經法院判決後,依法維護了自已的合法權益,可是以維權路上,孫女士曾身陷囹圄將近一個月,前後三年時間被當地警方作為刑案調查,案件事實是銀行管理不善導致內鬼作案,使得孫女士的100萬被銀行員工田某侵佔。本案中,銀行涉嫌誣告陷害罪嗎?如果不構成,是否有人對孫女士被誣告陷害負責?

銀行不是誣告陷害罪的適格主體

單位犯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侵害法益的行為。我國刑法對單位犯罪實行雙罰制,對單位處罰金,對直接負責的人員和其他責任人處以刑罰。單位犯罪的特徵是由單位研究決定並由直接負責的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實施的犯罪行為。

對於單位犯罪,刑法採取的是總則統一規定與分則具體規定相結合的模式。如果刑法分則沒有對某種具體犯罪設立單位犯罪條款,即使行為符合單位犯罪的條件,也不能按單位犯罪處理,即對於單位犯罪,刑法有規定的才能按單位犯罪處理。但是,我國刑法分則中,規定單位犯罪的條款及罪名非常少,實踐中大多數自然人實施的犯罪,單位仍可以實施,如盜竊罪、搶劫罪等,自然人可以實施,單位研究決定實施盜竊行為不是沒有可能,但是,刑法分則並沒有規定盜竊罪等可以為單位犯罪,那麼單位果真實施了此類犯罪,就可以將單位犯罪作為避風港,逃避法律的追究嗎?顯然不能。

如,某單位經集體討論決定,挪用本單位1000萬元資金從事炒股票,為單位創收,以給職工多發福利,結果股市不景氣,資金被套牢,造成重大損失。這種行為完全符合單位犯罪的特徵,但由於刑法沒有對挪用公款罪規定單位犯罪,因而對該行為不得以單位犯罪論處。對於這樣的案件,如果該行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構成,應按挪用公款罪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本案中,即使經銀行研究,決定對孫女士實施誣告陷害,並向公安機關報案,孫女士也因此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近一個月,這樣的行為完全符合誣告陷害罪的犯罪構成,問題是,我國刑法並沒有將誣告陷害罪規定為單位犯罪,因此,銀行不構成本罪。

那麼,是否人需要對孫女士被誣告陷害的結果負刑事責任呢?

銀行相關人員或涉誣告陷害罪

前已述,雖然銀行不是誣告陷害的適格主體,但是,銀行的相關人員或涉嫌誣告陷害罪,具體來說:

如果銀行工作人員明知是自已由於管理等原因,由銀行內部工作人員非法侵佔了孫女士100萬塊錢,為了逃避責任而報假案誣告陷害孫女士的,則銀行雖然不構成誣告陷害罪,但相關人員涉嫌誣告陷害罪,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如果銀行相關工作人員過失報案孫女士偽造存單的,由於誣告陷害罪是故意犯罪,過失誣告陷害他人的不構成犯罪,因此,銀行相關人員無罪。

孫女士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根據《國家賠償法》規定,只有“

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的

”,或者“

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才能予以國家賠償。

本案中,公安機關對孫女士刑事拘留近一個月的決定是否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呢?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一般為7天和14天。只有對於

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

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而本案中,孫女士就算是偽造了存單,也不適用最長三十日的拘留期限。因此,本案中,偵查機關存在濫用三十日最長拘留期限的規定。本文認為,偵查機關有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對孫女士採取強制措施的嫌疑,因此,孫女士可依法主張國家賠償。

結語:透過以上分析,本文認為,本案中,銀行雖然不是誣告陷害的適格主體,但不排除相關人員涉嫌誣告陷害的可能。以上觀點僅代表本文,敬請討論和指正。

身邊的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