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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險|投保時真的需要如實告知嗎?

先來解釋一下,

什麼叫如實告知

?在購買保險時,保險公司要對你的身體健康狀況進行一個稽核。並不是說,拿著錢,就能買的,保險公司覺得你的身體健康符合條件,才給予承保,不符合條件,是不給保的,或者附加條件承保 。那怎麼稽核呢,保險公司會對你目前或過往的疾病症狀詢問,比如:你目前或曾經是否曾患有以下疾病或症狀?呼吸系統:慢性支氣管炎,肺心病,哮喘,肺氣腫。再比如:最近一年內,是否曾經因為健康異常接受過醫生的檢查,治療,隨診建議?如果有過的,一定要如實告知。中國實行的是有限告知,也就是說問什麼,答什麼,沒有問到的,不用告知。告知完畢 ,保險公司會有專門的核保人員,根據情況給出不同的核保結果。

一共有五種結果

標體承保:

這是保險經紀人和客戶都很喜歡的,最好的結果。

加費承保

:身體有一些疾病風險,不嚴重,但是還達不到標體,所以保險公司讓你加點錢。

除外承保

:某一種疾病風險嚴重,對該種疾病以及由該病因導致的其它疾病,保險公司不予承擔賠償責任。

延期承保

:保險公司對於客戶的身體,目前或未來的風險難以判斷,所以,暫時不予承保,半年或1年後,可嘗試重新投保。

拒保

:這是最狠的,保險公司認為你的身體情況不夠投保資格,不賣。

所以經常說,買保險要趁早,越早越好。越早,越年輕,身體越健康,標體承保的可能性越大。

那投保時,真的需要如實告知嗎?保險公司真的會查到嗎?

看一個真實案例:

小A為某大型知名保險公司業務員,剛剛入職兩個月,閨蜜的哥哥,住在吉林,聯絡到他,要買保險,小A問他:你為什麼要買保險啊?因為是熟人,這個哥哥並沒有隱瞞,說出了實情。當時,他腦袋裡長了一個瘤,良性的,已經去醫院做了檢查,但是沒有用真名。醫生說需要手術。他問醫生:既然是良性,等3個月以後,再做,行不?醫生說,可以。他為什麼要等3個月再做?相信大家猜到了。他要買保險,用保險來報銷。重疾險一般都有3個月等待期,他想過了等待期做手術,好申請理賠。這樣自己會省很多錢。他把自己的想法和小A說了,小A問了自己的領導,說這種情況能賠嗎?領導說,不要賣了,賠不了。小A沒賣。

這個閨蜜哥哥,又找到了他另外一個賣保險的同學,也如實說了自己的想法。他同學說,只要你沒在醫院留下就診記錄,就能賠。他買了,一份重疾險和一份醫療險,保費近3萬元。3個月後,做了手術,花費10萬。

下一步,就是申請理賠了,結果,結果,結果……,保險公司一分都沒賠。

拒賠理由2點:1,這麼大個瘤,不可能是一天長的。2,這麼大個瘤,你不可能身體一點感覺都沒有(實際上,當時已經一側聽力沒有了),如果需要仲裁,可以。

最後,他同學個人掏腰包,把保費還給他了。近幾年,像這種帶病投保,涉嫌騙保的事情,縷見不鮮,比如,去年網上傳得沸沸揚揚的泰國殺妻騙保案。為了防止這種現象的發生,保險公司往往會對事件調查,有專門合作的第三方機構,非常專業,比警察還警察。像理賠金額過大或者剛出等待期就申請理賠的,都會重點調查,能查個底朝天。總之,保險公司是很神通廣大的,千萬不要低估了他們。

保險是最大誠信合同,合同雙方當事人,即投保人和保險公司都要本著最大誠信的原則去履行各自的責任和義務。所以,

《保險法》16條

,明確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另外,我還想重點強調一下,保險法還有一條“

不可抗辯條款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2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這條大家是怎麼理解的呢,很多保險業務員將這條過分解讀,告訴客戶:可以不用告知,有病,只要挺過了兩年,保險公司一樣可以賠付。大家千萬不要相信。

在這條款的後面

還有2條補充說明

:1,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且不退還保險費。

2,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用大白話翻譯:

1,故意不告知的,保險公司拒賠且不退保費。

2,過失不告知的,保險公司拒賠但要退保費。

所以,各位,準備投保的,如果身體真的有一些異常的話,一定要如實告知,千萬不要有僥倖的心理,各大醫院的門診病歷,都要保留15年,住院病歷保留30年。去過一次就診,就被記錄在案了。真的被查出有所隱瞞的話,可是要拒賠的,幾年的保費可就白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