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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風險分配的原則

由於施工合同一般由業主方起草,因此其在合同風險分配中起到了主導作用。但這並不表示業主方可以把風險全部轉移給承包方,如果風險分配不公平,很可能影響承包方履約積極性,發生偷工減料、降低施工標準或者減少工作量等情況。如果合同定義的風險最終沒有發生,又會導致業主方不可預見風險費的超付。因此考慮雙方利益,合同分配必須遵循效率原則以及公平原則合理分配。

(1)以工程整理效益為出發點,最大限度的發揮雙方的積極性。從效率的角度來看,誰能最有效地預防控制風險或者解決風險,則應由其承擔相應的風險責任;從成本的角度來看,誰能以最低的投入成本承擔和管理風險,則應由其承擔相應的風險責任。

(2)公平合理,責權平衡。承包商的服務與業主方的價格之間應當相平衡;風險責任與權利應當相平衡;風險承擔方應當享有風險控制獲得的收益的權利;應當給予風險承擔方一定的風險預測和控制的條件。

(3)符合現代工程管理的理念。在一定的理念指導下進行風險分配,有利於分配的合理性與最優性。

(4)符合通常工程處理方法,即工程慣例。工程建設領域發展的幾十年裡,也遇到過很多不同型別的風險情況,工程人積累了很多相關處理經驗。按慣例執行,既能滿足雙方的要求,也能保證工程的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