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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有這樣一事件,你知道嗎?在鎮江市這地方

江蘇有這樣一事件,你知道嗎?在鎮江市這地方。近日,北京市朝陽法院公佈了一則奇葩案例。萬女士在陪同友人購買豪華腕錶時,自行拿了一塊價值21萬的手錶試戴。萬女士在試戴過程中因操作失誤導致錶盤被摔壞。手錶店稱這款手錶的維修價格是31460元,但萬女士稱錶盤損壞的因素很多,不排除在摔之前已經損壞,所以不同意賠償這麼多錢。手錶店於是將萬女士告上法院。法院最終認定手錶店承擔次要責任,萬女士承擔主要責任,由萬女士向手錶店賠償17800元。(來源:北青網、小象影片)

1、萬女士的手也太欠了吧。這表畢竟不便宜,她在試戴時可以找店員來幫忙。可萬女士趁店員未注意便拿起手錶戴在手上,最後由於自己的失誤導致手錶摔壞,還辯稱手錶本來就是壞的,但又拿不出證據來證明手錶是壞的,那萬女士就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了。

很多網友表示,這是萬女士自己的行為導致,應該由她全部賠償,法院判決手錶店承擔次要責任不合理。

2、那我們來看看法院認為手錶店要擔責的理由是什麼?

我們從《消費者保護法》以及《民法典》的相關規定中瞭解到,經營者有保護消費者免於危險的義務。這個義務包含了為消費者營造良好的消費環境,為消費者提供安全有保障的服務或裝置,積極的防止不法侵害消費者的行為。

本案中的手錶屬於奢侈品牌,價格昂貴,那手錶店就應當提供一個比一般商品更高標準的服務。他們應將手錶經不起摔打這一特性以及消費者因過失行為導致手錶損壞的情形考慮在內。

比如在地面鋪上厚地毯減震,或者降低交易過程中手錶意外墜落地面的垂直距離。不僅如此,手錶店還要提供一個相對安全舒適的環境避免消費者在試表時受到不良因素干擾等等。

可萬女士在試戴手錶的過程中,並沒有店員來進行阻止或者提供幫助,而且地面也沒有鋪設厚地毯。雖然萬女士是自己失誤導致手錶摔壞的,但由於手錶店未盡到安全防範義務,所以也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萬女士作為成年人,她在試戴手錶過程中應當保護好手錶以免摔壞,但她過於自信的認為試戴下沒什麼問題,因此萬女士要為自己過於自信的過失承擔相應責任。

最後,法院判決手錶店承擔了次要責任,萬女士承擔主要責任。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行為人因過錯導致他人民事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如果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3、其實類似的案件也發生過。2013年江蘇鎮江某珠寶行起訴劉女士摔壞價值38。8萬的翡翠手鐲一案中,法院認為珠寶行未盡到安全防範義務,沒有在地面上鋪上厚毯子,這是導致劉女士在試戴手鐲過程中失手摔碎手鐲的主要原因。因此,法院判決珠寶行承擔了主要責任。最後劉女士只賠了3萬多元。

劉女士賠償的3萬多元是根據《毀壞財物損失價格認定規則》第9條和第10條的規定來確定的。

如果手鐲完全毀壞的,應將財物毀壞前的價格-殘值後,得到損失價格。

如果手鐲部分毀壞的,應將修復費用(更換主材價格+輔料價格+工時費+其他費用)±修正值-殘值,得到損失價格。

3、從上述兩個案例來看,法律對奢侈品牌的經營者的要求比普通經營者要高出很多。所以我們建議這些奢侈品牌的經營者們還是儘快將店鋪的軟裝做到位,以免不必要的麻煩。

你們認為手錶店要擔責嗎?歡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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