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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借錢的40條法律常識之(一),總有一天用得上

1、對方是否有償還能力

對債務人的經濟情況進行核實,瞭解其信用情況,對那些不守信用、缺乏還款能力者,不能輕易將錢借出去,否則,即使勝訴也可能收不回欠款。

2、借條中的姓名如何寫

在民間借貸中,借據是主張債權的重要憑證,因此,在借款給他人時,應要求對方出具規範、無塗改的借條,並附上正確且清楚的聯絡方式和身份證號碼等資訊。

3、孤證存疑的借據

原告起訴還款的依據僅有借據且借據存在多處疑點,其訴訟請求難獲法院支援。

4、多張借條與總條

債務人出具多張借條而最後一張借條含有“共”字等表合計意思的,可將其認定為總條性質。

5、脅迫下的欠條

債務人主張欠條系因脅迫而出具但未能舉證證實,則其仍應負償還責任。

債務人根據欠條還債本沒有錯,但是如果債務人是在債權人的脅迫下打下的欠條,欠條應當是無效的。對於債務糾紛案件,債權人對債務人提起訴訟之後,法院要經過開庭質證,審查其提供的欠條是否是債務人真實意願;此時,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如果債務人有證據證實債權人所提供的欠條是自己在受到脅迫的情況下不得已寫的,那麼欠條便不會被法院認定,債務人也不必因此承擔責任。

《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規定,下列民事行為無效: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

(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

(四)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6、借用他人信用卡

借用他人信用卡消費並承諾還款的,雙方據此形成借貸合同關係,借用人需要支付因其怠於還款所造成的滯納金損失。

7、轉賬憑條作為證據

債權人僅以轉賬憑條為據主張系借款並要求債務人償還債務,法院有可能不會支援該訴訟請求。

我國《合同法》第197條規定:“公民之間的民間借貸合同為不要式合同,當事人可以採取書面形式,也可以採取口頭形式或其他形式”。現實生活中,由於借款關係的雙方均系自然人,且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多是親戚或朋友、同事、同學等關係,在借貸形式上表現出簡單和隨意性,一旦發生糾紛,借貸雙方都很難舉出說服力很強的證據。因此,在審理民間借貸案件時,舉證責任的分配顯得尤為重要。

在審理民間借貸案件中,首先應當確認借款關係是否成立以及借款合同是否有效。沒有書面合同的,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借款關係發生爭議時,主張存在借款關係的一方當事人負有舉證證明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借貸案件的證明要求較高,只有借貸關係明確才能支援原告的訴訟請求,如借貸事實存在疑問或不明確時,則不能支援原告的訴訟請求。

8、法定代表人出具借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借條時未明確其身份,法院可認定系其個人借款而非公司借款。

9、空白收據與借款責任

單位有關人員基於損害國家利益的意圖向外提供蓋有單位財務印章的空白收據是無效行為,但不能因此免除該單位對善意第三人應承擔的返還借款的民事責任。

10、夫妻個人借款的認定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對外舉債數額明顯超出日常生活所需,且債權人未能證明其有理由相信該借款系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可認定為一方個人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