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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連發生開車軋到自己孩子的事,是否要承擔刑事責任?

2020年8月,上海的吳先生開車外出辦事,沒有留意到剛滿兩歲的兒子小吳在車旁玩耍,結果不小心軋到,後來送到醫院後搶救無效死亡。警方出具非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吳先生對事故承擔全部責任。事後,吳先生夫婦認為保險公司應負賠償責任,應按法律及保險合同約定承擔賠償責任。於是起訴到法院,最後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11萬,商業三者險限額按內按責80%賠付100萬。

無獨有偶,2021年10月5日也發生了一樣的事,浙江一位爸爸開車倒車把自己兩週的兒子軋到了,兒子也是當天死亡。

我們一般認為啊,既然法院已經做出了這樣的判決,那保險公司賠償也是無可厚非的。但是畢竟造成了一人死亡的嚴重後果,吳先生是否要承擔刑事責任呢?如果需要承擔責任,那麼是該認定為交通肇事還是過失致人死亡?

首先根據法律規定違反交通運輸法規,發生事故致人重傷、死亡的,構成交通肇事罪。本次案件中吳先生的事故並沒有在道路上發生,但是依據當地交警出具的事故認定書來看,吳先生開車軋到兒子這屬於交通事故,因此他應該承擔全部責任。那麼因為吳先生傷害到的是自家孩子,所以他應該賠償給自家人,自己人賠自己人,那我們一般預設不賠。但是要承擔交通肇事的刑事責任。

再看看過失致人死亡罪,它是疏忽大意或者過於自信造成的嚴重後果。很顯然吳先生確實屬於是疏忽大意的過失,在開車時沒有觀察車周圍的情況才釀成此次慘劇的。這樣看來這兩個罪名都符合。

那麼吳先生的行為該怎麼認定呢?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在公共管理的範圍內發生事故的按照交通肇事罪來處理,所以吳先生應按照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責任。

但是現實生活中吳先生髮生的類似情況一般會被認定為意外事故。因為失去孩子已經足夠讓人痛苦了,再來承擔責任不是雪上加霜嗎?

對此你怎麼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