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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員增加準駕車型,商業三者險應否免賠?

作者/劉會民律師

【案情簡介】

駕駛員楊某,於2006年7月3日領取機動車駕駛證,於2018年2月10日領取增駕A2證。2018年4月15日9時許,楊某駕駛重型半掛車在公路上與方某駕駛的普通客車發生碰撞,造成普通客車乘車人陳某受傷。某縣公安交警大隊認定方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楊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陳某無責任。楊某為重型半掛車所有權人,某保險公司系該車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承保人。陳某因傷住院治療,出院後就賠償問題,找到楊某、保險公司和方某,保險公司辯稱:已經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因楊某駕駛重型半掛車時所持有的A2駕駛證不滿12個月,按有關規定,實習期內駕駛的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保險公司在訂立合同時亦出具了關於此項內容的免賠告知書,故商業三者險應予以免賠。陳某遂以楊某、保險公司和方某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170953。1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陳某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鑑定費、後續治療費共計56285。95元;

二、被告方某賠償原告陳某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鑑定費、後續治療費119667。22元;

三、被告楊某不承擔賠償責任。

【律師解讀】

關於商業三者險應否免賠問題,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它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本案被告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投保單、免賠告知書及商業條款,但免賠告知書上落款時間2017年份中的“7”存在塗改現象,不能證明其向投保義務人在本次承保時就免責條款履行了提示、說明義務。其次,雖某保險公司提供的《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特種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該條款責任免除部分第二十四條規定實習期內不得駕駛牽引掛車的機動車,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機動車駕駛證的有效期為6年,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機動車駕駛人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後的12個月為實習期。在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的,應當在車身後部貼上或者懸掛統一式樣的實習標誌。”楊某事故發生時持有的是增駕A2證,商業三者險不應免賠,理由為:1、上述法規規定的實習期僅針對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機動車駕駛人而言,結合法條字面含義及上下文理解,此處的“實習期內駕駛的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亦僅指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機動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內不得駕駛機動車牽引掛車,本案駕駛人初次申領駕駛證的時間為2006年7月3日,規定的實習期已過;2、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禁止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駕駛人牽引掛車立法目的來看,相比一般機動車輛,掛車車身更加長、質量笨重、轉向困難,對駕駛者的駕駛經驗技能要求更高,而機動車駕駛人初次申領駕駛證時,其駕駛經驗、技能尚不成熟,牽引掛車極易發生交通事故,禁止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駕駛人牽引掛車可有效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發生,此規定是必要的合理的,但在增加準駕車型的情形下,駕駛人已有相當的駕駛年限、駕駛經驗技能並經考核合格,因此法律並未禁止駕駛人在增駕後駕駛機動車牽引掛車;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規定,對“實習期”的理解應當按照一般人的通常認識與理解,機動車駕駛人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後的一年內為實習期;4、在“實習期”存在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後的實習期還是包含增加準駕車型後的實習期的情況下,被告保險公司作為格式條款的提供者,其提供的條款內容應清晰明確、沒有歧義,否則應相應加重保險公司明確說明的責任,在常人無法確認明確定義的情況下,應做出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認定“實習期”不包括增加準駕車型的情形。綜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作為格式條款的提供者,其提供的條款內容存在歧義,在常人無法確認明確定義的情況下,應做出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認定“實習期”不包括增加準駕車型的情形,故對某保險公司以楊某實習期駕駛牽引掛車要求商業三者險免賠的抗辯理由,不予支援。

關於賠償順序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按照上述司法解釋規定,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侵權賠償順序為首先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賠償,不足部分在商業三者險內按合同賠償,最後由侵權人賠償。本案中,交強險已由某保險公司賠償,不足部分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鑑定費、後續治療費共計為170953。17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賠償限額內按次要責任30%的比例賠償原告56285。95元,由被告方某按主要責任70%的賠償比例賠償原告119667。22元。因原告陳某主張的各項合理損失,作為被告楊某應承擔部分均在保險公司賠付範圍,故被告楊某基於保險的替代賠償在本案中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