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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律師說】徵地拆遷中的這些不規範行為,你知道嗎?附律師解讀!

徵地拆遷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對集體所有土地實行徵收或徵用,徵收會按照相應的政策進行補償。

像房屋拆遷、土地徵收這種關乎以後生活的事件,老百姓可不能被牽著鼻子走!實踐中,徵地拆遷有哪些常見的不規範行為?下面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周律師給廣大讀者

解讀一下,以便應對這幾種情況。

一、徵地拆遷工作實施主體不規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這一法律條款明確規定徵地拆遷工作的實施主體,只能是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該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在現實的徵地拆遷工作中,嚴格按照這一規定實施的很少,大多數情況是,由政府成立一個臨時機構,有的叫開發區,有的叫工業園,也有的叫支援什麼建設專案指揮部,人員由各個部門臨時抽調。政府將徵拆工作全部交由此機構實施,也有的縣一級政府直接將某一個建設專案的徵地拆遷工作委託鄉鎮一級人民政府實施,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直接參與組織實施。

二、徵收土地公告不規範,剝奪徵地農民知情權

徵收土地公告是徵收土地的必經程式,徵收土地公告分為兩種,一是徵收土地公告,二是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在現實的徵地拆遷工作中,完全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進行公告的很少。有的小專案未進行公告,有的製作了公告未張貼,有的應公告兩次而只公告了一次,有的公告內容不完整,還有的在未收到徵收土地方案批准檔案時即發出徵收土地公告。

因此,公告內容缺少批准機關、批准文號和批准時間。徵地不依法進行公告,違反了法定程式,剝奪了被徵地農民的知情權,並將產生嚴重的後果。

三、不告知聽證權,剝奪農民聽證權力

被徵收土地的農民對徵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有權要求聽證,並有時限要求。因此,徵收土地的實施機關應當向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交待聽證權。可以在徵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中告知聽證權,也可以用其他方式告知聽證權。

但在現實的徵地拆遷工作中,幾乎都沒有告知聽證權,更談不上舉行聽證會,實質上剝奪了被徵地農民要求舉行聽證的民主權利。

四、調查工作不細緻,調查核實工作差錯多

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徵地補償登記後,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補償登記的專案逐項進行詳細的調查核實,填寫房屋設施、青苗等拆遷補償表。這項工作量大、專業性強、複雜、煩瑣,也很容易出差錯,要求工作人員具有較高的專業素質,耐心細緻的工作作風。

但在現實徵拆工作中,工作人員的政治業務素質達不到要求。

調查核實工作差錯較多:一是遺漏專案。幾乎每一拆遷戶都有補遺的問題。有的遺漏的專案還不少。二是適用補償標準不準確。被徵地的農民之間互相比較,如果標準算高了他不找你,如果算低了他就來找你。三是適用補償標準隨意性大、不公正。關係好的標準定得高一些。四是工作責任心不強。簡單粗暴,不向拆遷戶做耐心細緻的思想工作,導致拆遷戶產生牴觸情緒。

五、補償、安置不到位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徵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

個月內全額支付。”

在現實徵拆工作中,有的徵地補償費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全額到位。有的拆遷專案,拆遷戶將房屋拆除後,在過渡房內居住一年以上,重建地還未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