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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寶典】夫妻共同債務的條文規定,你知道嗎?你有權利這樣理嗎

《 民法典》對夫妻共同債務進行了明確規定,即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上面的法律條文“法言法語”不容易理解,實際上其表現的是兩層意思:

其一,如果該筆借款丈夫簽字,且借款金額沒有超出日常生活的需要,比如只借了二三萬元,那麼妻子即使沒有簽字,人民法院也可以認定其為夫妻共同債務。

原因是這筆錢即使妻子不知情,沒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但只要兩口子沒離婚,還在夫妻關係存續期內,那麼,夫妻之間具有相互家事代理權,丈夫借的這筆錢又在日常生活所需範圍內,他就可以行使代理權,代理妻子,人民法院當然會認定兩口子共同具有還款義務。

第二種情況是,丈夫借的這筆錢數額較大,比如是二三十萬元甚至更多,而一個正常家庭,如果沒有購房購車,家庭成員沒有生病需要大額款項,借條上妻子沒有具名,也不認可這筆錢,那麼,丈夫的借款就超出了家事代理許可權,因為一個正常家庭沒有特殊情況不可能需要花費鉅款,妻子又不認可這個借款,這時,出借人如果認為妻子應該還錢,法院是不支援出借人請求的。

但是,如果出借人能夠拿出證據證明丈夫借的這筆錢,用於了夫妻倆人的家庭共同生活,比如借錢用於孩子上學,用於買房買車伕妻共同使用,或者是借錢用於夫妻倆人的生意投資或經營活動,那麼,妻子仍然需要承擔還款責任,而且這個還款責任還是無限的,即,啥時候還清,啥時候妻子才不承擔這筆借款的全部責任。

不過,其中還有兩個小細節,妻子也要注意。

因為《民法典》沒有對多少錢才算是“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進行明確界定,所以,這個資料一般根據當地的居民消費平均水平進行計算,比如,在貧困地區,家庭日常所需就可能低一些;如果在南方一些發達地區,日常所需就相對會高不少。

另外,對於借錢用於生產經營的界定標準,妻子也需注意。

比如,如果丈夫借錢揹著妻子去搞了投資,妻子不知情,沒有從中受益,更沒有參與經營,那麼,這筆借款妻子也不用承擔責任。如果出借方主張妻子還款,那麼,按法律規定,舉證責任就在出借人一方,由出借人拿證據來證明妻子參與了經營,或者妻子從經營中受益,在證據成立的情況下,妻子才可能承擔責任。

總體來說,《民法典》出臺後,對一些民事責任規定得十分清楚,特別是夫妻共同債務,主要以借款是否用於家庭共同生活為重要界定標準。

大額借款如果妻子沒簽字、不知情、沒受益,事後沒有對借款進行追認,妻子一般不用承擔責任,除非出借人能夠拿出來證據證明妻子花了丈夫借的這筆錢,而且必須是出借人借出的這筆錢,妻子才可能承擔責任。

今年出臺的《民法典》有關夫妻共同債務的法律規定,目的是規範夫妻債務“共債共籤”,即債權人出借資金時,如果要求夫妻共同還款,就必須要讓夫妻雙方共同簽字,即使另一方沒有在現場,也要透過微信等通訊手段獲得另一方追認,否則,丈夫借錢想讓妻子還款,就一定會非常困難。

但願我的回答能夠對你有所幫助。

此外,對於夫妻共同責任這個話題,小女子悟語用了3年時間專門進行過研究,並有實際操作經驗,如果兄弟姐妹們有這方面的困惑和問題,可以私信我,小女子悟語願免費進行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