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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評論員] 62萬違章者只有18萬,交通違法不能天量罰

□劉俊鋒

近日,有媒體報道廣東“佛山一岔道口62萬車主違章,總罰款超1。2億元”,引發熱議。官方迴應,違章者只有18萬。不管是62萬,還是18萬,都是個驚人數字。新華微評指出,“驗收合格”不是“天量罰款”擋箭牌。近段時間,關於道路標識標線設定和電子抓拍裝置以及交通卡口等罰款問題,成為社會關注熱點。

毫無疑問,道路標識標線設定和電子抓拍裝置對確保車輛通行安全、保障通行秩序,預防事故發生起到了較好的促進作用,執法部門的嚴格執法和罰款行為對交通參與者起到了有效引導教育作用。

然而,像這樣一個讓18萬人“遭殃”的電子裝置,“吃相”未免太難看。無獨有偶,3月中旬媒體關注的瀋海高速3374公里處“電子警察”,因為一年拍出2500萬元罰款,被網友稱作“抓拍之王”。據悉,目前這個“抓拍之王”已經拆除。

佛山有關方面給出的解釋顯然不能令人信服,此電子裝置設定是否合理,不僅需要符合相關法規規定,同樣也要經得起實踐檢驗。如果僅以“驗收合格”來說明其合理性,如果用司機人員違規是主要原因來解釋其存在的必要,公眾有理由懷疑這是一種應付。

當前,一些地方交通罰款過多過重、交通執法以罰代管,群眾對此意見很大。3月上旬全國兩會上,就有全國人大代表建議清理以罰款為目的的電子抓拍。設立電子裝置就是為了多罰款?“抓拍之王”的存在,拷問著個別地方、個別交管部門的執法初衷是否合情、執法方式是否合理。

電子裝置“亂作為”,原因不在裝置,而在管理。相關執法部門如果沒有發現這種情況也罷,如果早已知道還不去糾正,那就有失初衷了。

執法處罰,是一種手段,而不是目的。執法活動不僅要依法,也需要合乎常情、合乎常理,執法工作同樣需要遵守並有利於弘揚法治公平正義的基本價值。法律規定本沒有錯,關鍵要避免在執行環節出現偏差。確保良好的執法效果,確保人民群眾滿意,就不能放任憑藉電子裝置以罰代管現象長期存在。建議有關部門對轄區整體交通標識進行排查,讓不合理的“霸王裝置”迷途知返,推進交通管理精細化規範化,提升道路通達性,讓廣大駕駛員有更好的出行獲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