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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內鄉縣人民法院巡回法庭走進校園審理一起教育機構責任糾紛

每個孩子是每一個家庭的全部希望,所以校園安全是每所學校的重中之重。為了更好地宣傳校園安全的重要性,預防校園傷害事故發生,2020年5月28日上午,河南省內鄉縣人民法院巡回法庭走進內鄉縣第六小學審理一起教育機構責任糾紛案,為廣大師生帶來一堂生動鮮活的普法教育課。

案情回顧: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受到人身傷害的,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即應推定學校存在過錯,學校僅在充分證明自身盡到教育、管理義務時方能免除賠償責任。原告江某與同學苗某在上課期間嬉鬧,並未有教師發現並制止,明顯未盡到監管和注意義務。且被告師崗鎮某小學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已盡到教育、管理和保護職責,故師崗鎮某小學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苗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雖無法預知自己行為所產生的後果,但其監護人未盡到謹慎教育義務,理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結合本案實際,其應承擔10%的賠償責任較為適宜。因師崗鎮某小學在人壽財險投保有校方責任險,且原告江某受傷在保險期內,故被告人壽財險應在保險限額內替被告師崗鎮某小學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師崗鎮某小學承擔。內鄉法院遂當庭作出判決:一、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陽市中心支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原告江某各項損失費86575元;二、被告苗某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原告江某各項損失費9619元,因苗某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應付賠償款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支付;三、被告內鄉縣師崗鎮某中心小學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原告江某精神撫慰金9000元;四、駁回原告江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以案釋法:

庭審結束後,內鄉法院法官助理陳萍萍以《與法相伴健康成長》為題,給旁聽的師生們講解了一些法律常識和校園內外經常發生的與學生有關的案件,用審判實踐告訴師生們什麼行為違法,違法應當承擔什麼責任以及怎樣儘量避免違法。授課過程中時有互動,學生聽課投入、回答積極。

活動最後,該院向學生們發放了精心印製的法治宣傳單,並向同學們提出鼓勵,“祝願所有同學們都能夠學法、懂法、守法,奮發向上、健康成長!”

該校師生們紛紛表示本次巡迴審判活動不僅使他們零距離感受到法律的威嚴,還透過身邊人身邊事接受了一場深刻的法律教育,受益匪淺。

內鄉縣人民法院結合時有發生的校園傷害案件,認真選取典型案件進校園審理,旨在透過陽光司法的形式以案釋法,以案普法,充分發揮學校作為法律教育主陣地的功能,引導學生形成遵紀守法的良好行為習慣。今後,內鄉法院將進一步豐富形式,充實內容,堅持開展校園巡迴審判,為建立平安和諧校園積極貢獻力量。

法條連結:

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

第三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