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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公房拆遷,拆遷方能否承擔無償補償?你可能想錯了

趙先生家在市裡有三套公房,承租人分別是趙先生本人,趙先生的女兒,還有趙先生的岳母,房屋的使用面積在80平方米左右,而且每套都有房屋租賃證,手續齊全。

去年11月中旬,當地政府釋出了拆遷公告,趙先生家的三套公房即將面臨拆遷,趙先生詢問拆遷工作人員,自己的房屋是否有相應的補償,拆遷方答覆說不予安置,因為趙先生的房屋是違章建築,趙先生心想可能是這名工作人員不明就裡,自己的房屋手續齊全,而且已經居住多年都沒人來查過,怎麼可能突然變成了違章建築,誰知沒過兩天,當地政府出具的《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就下發到了 趙先生手中,跟隨《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一起發到趙先生手中的,還有一份《行政處罰告知書》。趙先生一頭霧水,拆遷方是不是真的搞錯了,正當趙先生準備去行使自己申辯權利的時候,讓趙先生意想不到的事情又發生了。

在趙先生收到《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和《行政處罰告知書》的第三天,當地的報紙上刊登出了一份關於撤銷該片區直管公房房屋租賃證的通告,知道這時趙先生才知道自己承租多年,頒發有房屋租賃證的公房居然真的違章建築。

與趙先生同區域,前一批簽字的公房租賃戶都獲得了相應的補償,趙先生想不明白,怎麼到了自己這裡就落得這樣的下場?如果自己的房屋也能按照其他租戶賠償,自己至少能得到130萬。

趙先生一紙訴狀將房管所訴至法院,要求法院承擔民事侵權責任,但法院雖然判決承租房屋存在權利瑕疵,卻是合同法律關係而非侵權法律關係,對趙先生的請求不予支援,房管所同意基於人道主義補償趙先生30萬。

這下趙先生傷透了心,有房產證的房產居然能被認定為違章建築,而且是先發布的拆遷公告,後認定的違章建築,然後才撤銷的房屋租賃證,趙先生認為這是拆遷房不願意按照法律規定的拆遷安置補償給自己,故而想出了這樣一個辦法,而且如果房管所沒有過錯,怎麼會主動自願補償30萬元。

晏清律師認為,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本案中徵收部門在徵收公告發布後才將趙先生的涉案房屋認定為違章建築的行為明顯違反了法律規定,趙先生不瞭解這條法律規定實在是可惜,希望廣大被拆遷人能多學習法律知識,在爭取合理補償的道路上一帆風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