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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對於不定期租賃合同有何規定?

不定期房屋租賃合同是租賃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實務中房屋租賃合同簽訂過程中普遍存在的型別。但是由於多數當事人缺乏對不定期房屋租賃合同的重視,致使在合同的簽訂、效力等方面較易產生糾紛。

法妞網友諮詢:

法律對於不定期租賃合同有何規定?

律師解答:

對於房屋租賃,市場更強調意思自治,房屋租賃合同的形式通常沒有強制性規定。不定期租賃有兩種含義:第一是沒有約定期限的合同,第二是約定了期限但規定不明確,比如沒有約定起租時間的合同。對於不定期租賃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但出租人要注意給承租人預留合理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一旦被認定為不定期租賃合同,則承租人的權利很有可能會得不到保障,例如:出租人有權在合理期限內解除租賃合同並要求承租人交還租賃物。因此,為了減少爭議,建議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書面的租賃合同。

律師補充:

當事人在簽訂不定期房屋租賃合同時,面臨著法定形式要件欠缺、租賃期限不確定、解除權行使隨意、優先承租權限制等問題。儘管不定期房屋租賃合同本身著重於租賃期限的確定問題,但是也相應地影響了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及義務。雖然法律對於房屋租賃合同的形式沒有強制性規定,房屋租賃合同可以採取口頭形式,但由於口頭合同舉證困難,在雙方就合同內容發生爭議時,不利於雙方權利義務的確定。故建議房屋租賃雙方簽訂書面合同,將權利義務予以確定。在房屋租賃合同到期後,如果雙方沒有續簽合同但仍繼續使用房屋、交納租金的,則認為雙方形成不定期租賃合同關係,雙方仍按照原合同履行自己的權利義務。如果雙方在合同到期後對合同主要條款,如租金、付款方式等進行變更,應當以書面形式確定下來,以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