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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賠償?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

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該條是對產品侵權責任中不真正連帶責任的規定。

關於對該條的理解,楊立新教授在他主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釋義與案例評註·侵權責任編》中這樣解釋:

(1)不真正連帶責任,是指

多數行為人對一個受害人實施加害行為,或者不同的行為人基於不同的行為而致使受害人的權利受到損害,各個行為人就產生的同一內容的侵權責任,各負全部賠償責任,並因行為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體責任人的責任歸於消滅的侵權責任形態。

受害人享有的不同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可按自己的意願選擇行使,可以擇一行使,而不是分別行使。

受害人選擇的一個請求權實現後,其他請求權消滅。

該責任是中間責任,一般不是最終責任,最終責任應由造成產品缺陷者承擔,除非選擇的責任者就應當是最終的侵權責任承擔者。

(2)產品侵權責任承擔的具體規則是:

中間責任規則:承擔不真正連帶責任的數個責任人都有義務對受害人損害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最終責任規則:不真正連帶責任的最終責任,終須全部歸結到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最終責任人,而不是在數個責任人之間進行分配。

追償權規則:承擔中間責任的責任人,如果不是最終責任人而是中間責任人的,在承擔了中間責任後,有權向最終責任人追償,追償的範圍是全部賠償責任。

(3)不真正連帶責任和連帶責任相比較,區別在於最終責任的分擔。

連帶責任的最終責任一定要分給每一個責任人,即對外連帶,對內按份。

不真正連帶責任的最終責任一定要歸屬於最終責任人一人而不分份額。

主要觀點來源於:楊立新教授主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釋義與案例評註·侵權責任編》,中國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第245-24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