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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假冒燕窩,法院判決商家支付10倍賠償!這些燕窩問題你知道嗎?

2019年10月肖某在某購物平臺購買了一份XX牌燕窩,店鋪上標註“精選正品天然印尼燕窩孕婦老人滋補金絲燕幹挑燕窩天然燕盞燕碎盞”。隨後,肖某收到商品後,發現該商品無進口生產商名稱,無產地;無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絡方式等;無海關進口食品報關單,無海關進口食品檢驗檢疫衛生證書,無進口食品檢驗合格證書等;無生產日期,無保質期,無生產廠家等,且該進口預包裝燕窩食品質量安全標準和食品外包裝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相關法律規定。遂將該店鋪起訴至法院,請求支付十倍賠償金,同時請求退還購買商品時所付貨款。

一審法院以涉案燕窩僅標註有名稱,沒有成分或者配料表、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絡方式、生產許可證編號等,即涉案產品在標籤上存在明顯瑕疵。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在購買者已初步證明涉案食品標籤存在瑕疵的情況下,應由經營者或銷售者承擔舉證證實涉案食品僅存在標籤瑕疵,而不是質量問題。本案中,經營者未提供證據證實上述涉案食品僅為標籤瑕疵,不存在質量問題。故應認定上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規定,肖某要求XX店退還貨款並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援。

XX店鋪認為被上訴人專業打假,從全國各地均有購買涉案產品的可能性,肖某提供給法院的產品不能證明也不足以證明在自家店鋪所購;同時,XX店鋪提交上訴狀時一併提交了相關證據證明,在標籤上不存在任何瑕疵問題,XX店鋪所銷售商品均符合《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所以一審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第十五條的規定支援退還貨物價款及十倍賠償的訴求是錯誤的。XX店鋪認為所售產品手續完備,產品質量合格,不存在質量問題,故一審判決有誤,遂提起上訴。

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當事人未提出上訴的部分,法院不予審查。XX店鋪主張肖某提供給一審法院的產品並不是其購買的涉案產品,但肖某已提供開箱影片予以證實。XX店主張其銷售的燕窩符合《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但經法院審查:二審期間,XX店明確確認其銷售的產品並未貼上標籤,且銷售的燕窩產品上並未標註保質期、產品標準代號、生產許可證編號等資訊,且其二審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實其銷售的預包裝燕窩具有合法進貨途徑手續和銷售預包裝燕窩的相關合法證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XX店作為經營者未提供證據證實上述涉案食品僅為標籤瑕疵,不存在質量問題。故應認定上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一審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規定,認為肖某要求XX店退還貨款並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援,並無不當,應予以維持。綜上,上訴人XX店的上訴請求均缺乏依據,法院予以駁回。一審判決根據各方提供的證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法院予以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