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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中院宣判一起販賣、運輸毒品案 6名被告人中4人被判無期徒刑,2人被判15年

本報訊 (記者 賀雪麗 通訊員 李欣燁 白 冰)近日,陝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了一起販賣、運輸毒品案件,李某等6名被告人被判處無期徒刑或十五年有期徒刑。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1月17日,被告人房某東、房某江預謀販賣毒品海洛因牟取非法利益,房某東與在雲南省昆明市的被告人李某聯絡購買毒品,李某聯絡被告人唐某、郎某、羅某共同商議販毒事宜。雙方約定以41萬元的價格交易海洛因3塊,唐某、郎某、羅某共同籌集購毒款13。65萬元,由羅某負責購買,郎某、羅某僱傭司機駕駛車輛將海洛因從雲南省鎮雄縣運輸至陝西省西安市。

2019年1月26日,郎某、羅某抵達西安市灞橋區某酒店與李某、唐某見面,商定由李某先拿1塊海洛因交給房某東驗貨。郎某、羅某在返回車上取海洛因時被公安人員抓獲,公安人員查獲出3塊白色塊狀物,共計淨重1050。49克,其中均檢出海洛因,含量分別為69。0%、69。2%、68。7%。隨後,公安人員在該酒店將李某、唐某抓獲,並於當日在西安市臨潼區將房某東、房某江抓獲。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唐某、羅某、郎某為牟取非法利益,從雲南省鎮雄縣購買毒品海洛因並運輸至陝西省西安市進行販賣,其行為均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被告人李某、房某東、房某江為牟取非法利益,販賣毒品海洛因,其行為均已構成販賣毒品罪。綜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節、量刑情節,法院遂依法判處被告人唐某、李某、房某東、羅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處被告人郎某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0萬元;判處被告人房某江有期徒刑十五年。(賀雪麗 李欣燁 白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