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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網店出售含違禁成分的“減肥藥”被判十倍賠償

近日,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資訊網路買賣合同糾紛。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某化妝品店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還貨款2142元,並支付十倍賠償款21420元、檢測費用300元及差旅費、交通費、住宿費等費用1000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毛某於2021年3月16日、3月22日、4月12日在淘寶某化妝品店處購買了“小金丸”等共計9件商品,總價為2142元。毛某收貨並食用後效果良好,瘦了15斤;第二次購買吃完後,出現嘔吐、心悸、失眠、頭暈等症狀。其將商品送檢後,發現該商品含有西布曲明,是我國藥監局明令禁止新增在食品中的違禁成分。毛某於是再次購買,並拍下影片用以提供證據。

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系資訊網路買賣合同糾紛。原、被告之間的交易為針對現貨進行交易的買賣合同關係,該買賣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被告作為商品銷售者,有義務提供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食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安全標準應當包括對與衛生、營養等食品安全要求有關的標籤、標誌、說明書的要求,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籤,標籤應當標明名稱、規格、淨含量、生產日期。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新增劑應當有中文標籤;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標籤、說明書應當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絡方式。本案商品屬於進口預包裝食品,外包裝通體沒有中文標籤、標誌說明物,也沒有廠名、廠址、生產合格證、生產日期、配料表、執行標準、儲存條件等,屬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商品。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對於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消費者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並不以發生實際損害為前提。故對於原告毛某要求被告承擔十倍賠償金、相關檢測費用及差旅費、住宿費等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援。綜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編輯:蔡小雨

【來源:首看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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