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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為群眾辦實事」“一週一案三問”普法微課堂(四十九)

【一案】

2021年4月29日,被告人袁某酒後來到派出所副所長田某的辦公室內,因不滿上午田某對其經營的麻將館治安清查,欲與田某理論,田某見其喝酒了,便要求其先回家醒酒之後再向其解釋。之後袁某坐在派出所院內臺階上,繼而和田某發生爭吵,脫掉自己外套後撲向田某,用手推了下田某,將田某推向牆根,雙臂繞著田某頸部,對田某實施抱摔、壓制等行為,在被派出所其他工作人員及其妻子勸開後,又抱起院內盆栽,欲砸向田某,被人再次阻攔下,隨後袁某躺在派出所院內。經人民醫院診斷,民警田某系急性外傷後頭痛、腰部軟組織挫傷、顏面部軟組織損傷。

【裁判】

被告人袁某犯襲警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三問】

1。法院判決有何依據?

法院認為,被告人袁某到派出所鬧事,是妨害民警執行職務行為的延續,在派出所抱摔正在值班的民警,其行為構成襲警罪。被告人袁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是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袁某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罰。

2。本案判決的相關法條依據?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規定,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本案對社會有何啟示?

人民警察依法對被告人的經營場所進行常規治安清查,執法方式和執法內容並無不當和越權行為,公民應當自覺配合執法行為,如有異議可透過申訴複議等合法方式進行反映,若採取反抗、辱罵、甚至毆打民警等行為,則構成襲警罪,行為人要為自己踐踏法律尊嚴的不法行為買單。

網路編輯:周天邦

資訊稽核:杜明

【來源:銅川公安局_部門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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