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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點|解決爭議問題,讓婚檢更好服務社會

據《中國青年報》報道,兩年前,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副院長程雪陽指導一名碩士研究生論文,主題是婚檢制度。然而,學位論文外審專家認為,婚檢這個問題在2003年時就已改成自願式的,過去的10多年間法學界也沒有人對此問題開展過研究。因此,這個選題被認為“燒冷灶”、無新意,不值得研究,最後把碩士論文給“斃”了。儘管如此,婚檢是強制還是自願,年輕人的婚姻知情權如何保障等問題,一直困擾著社會,至今沒有得到很好化解。

該論文被“斃”,言外之意是,這個話題目前很難扯清,再扯純屬浪費口舌。這是以一種特殊的方式,反映出這個話題的尷尬程度。這主要是因為,《母嬰保健法》規定,“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時,應當持有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者醫學鑑定證明”。但現行《婚姻登記條例》並沒有要求申請登記結婚的當事人“提交婚前醫學檢查證明”。兩者似乎存在相互矛盾之處,讓登記結婚者和婚姻登記機關都感到為難。

因此,有人認為,化解這道難題的最好辦法,是修改相關法律條款或出臺司法解釋,以達到兩者的一致。其實,從細微處看,這兩個法規條款並非不能共存,因為“持有”是一種自我保管方式,並可以透過醫療服務等途徑達到“持有”的目的,而“提交”“出示”“查驗”等則是向外展示方式,屬於管理範疇。正如服務不等於管理一樣,自我保管也不等於向外展示。當結婚雙方“持有”相關醫學證明,在登記結婚時不“提交”這些證明時,這樣不僅尊重了婚檢自主選擇權,而且也兼顧了這兩條法規條款。

管理涉及到審批等行為,因此必須照章行事,有時只能非黑即白。但服務有程度之分,也存在提升和通融的空間。當管理層面存在二元對立且難以調和時,往往可以透過服務來填平兩者之間的溝壑。這種現象在社會上不勝列舉,關於婚檢方面的紛爭,正是這方面的典型例證。當社會在是否婚檢方面感到左右為難時,醫療服務就應該出手,為化解這道難題提供“第三思維”。

從醫療的角度看,包括病歷、檢查化驗單、疾病診斷證明、出院證等在內的醫療文書,都具有“證明”身體狀況的作用與效力。因此,男女雙方在結婚前只要參與過婚前檢查,哪怕他們在登記結婚時不提交相應憑證,他們仍然嚴格遵守了相關法規。而婚姻登記機關也完全不必為是否查驗婚前醫學證明而為難。

化解婚檢難題,服務可作為之處不少。在婚前性行為十分普遍的背景下,事實上的“婚後”導致很多年輕人對“婚前”檢查失去興趣,認為意義不大。倘若對“婚前”檢查的時間進行重新界定,甚至讓單身男女也能一個人參與婚前檢查,婚檢率或可大幅提升。我國實施免費孕前優生檢查已有多年,但“孕前”與“婚前”的界限十分模糊,導致兩者難以有效銜接,兩者若能相互融合,對提升婚檢率大有好處。這些方面都值得探索,也都能為化解婚檢難題貢獻服務的力量。

(南方都市報,作者羅志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