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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3例入選!2022年度四川省毒品犯罪十大典型案例釋出

封面新聞記者 田之路

近日,四川省禁毒委員會辦公室、四川省高階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檢察院聯合召開2022年四川省禁毒工作新聞釋出會。會上省禁毒辦、法院、檢察院聯合釋出了2022年度四川省毒品犯罪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成都市檢察機關辦理的3起案例入選。

胡秋寒等人向未成年人在內的多人出售“笑氣”被判非法經營案

2020年下半年至2021年4月,被告人胡秋寒、周超在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情況下,向包括8名未成年人在內的50餘人銷售一氧化二氮(俗稱“笑氣”),非法經營達227020元,獲利6萬餘元。

本案由四川省彭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由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檢察院向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胡秋寒、周超未經許可經營危險化學品一氧化二氮,已構成非法經營罪。在共同犯罪中,二人行為均積極主動,不區分主從犯,依法以非法經營罪分別判處被告人胡秋寒、周超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對扣押在案的違禁品、作案工具、供犯罪使用的手機依法予以沒收;對已退繳的違法所得,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對未退繳的違法所得,繼續予以追繳。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周超不服,提起上訴。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笑氣”的品名為一氧化二氮,是一種氧化劑,多用於食品工業中,吸食後會令人臉部肌肉失控並形成詭異痴呆的“笑容”,所以俗稱“笑氣”。長期吸食“笑氣”會讓人在生理和心理上產生依賴,造成認知功能、記憶力甚至腦神經損害。2015年,一氧化二氮被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我國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

因“笑氣”具有輕微的麻醉作用,吸入時能讓人產生一定的幻覺和愉悅,近年來,“笑氣”被偽裝成“吸氣球”“奶油氣彈”等,向年輕群體加速滲透蔓延,逐漸成為不法分子新的牟利工具。部分未成年人在獵奇心理的驅使下,成為濫用“笑氣”的主要受害者,甚至從而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笑氣”吸入人體後會出現頭暈、窒息,嚴重時會危及生命,對人體傷害極大。

本案就是一起將未成年人作為消費群體,嚴重危害社會管理秩序的典型案例。根據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政法機關依法以非法經營罪對兩名被告人判處了刑罰,有力打擊了行走在法律邊界、觸碰法律底線的犯罪分子,有效遏制涉毒品犯罪,給懵懂獵奇的年輕人上了一次普法課,也提醒相關部門加大對“笑氣”銷售的監管,從前端堵住違規銷售行為。

胡國軍在娛樂場所將毒品兌入飲料欺騙多人飲用被判欺騙他人吸毒案

2021年2月23日22時許,被告人胡國軍在KTV包間內,將甲基甲卡西酮白色粉末兌入盛放果珍飲料的茶杯裡,放在包間內公共區域提供給李某、張某、廖某某等人飲用,後又邀約被害人何某某前往該KTV包間,欺騙何某某飲用含有甲基甲卡西酮的果珍飲料,致使何某某身體不適並昏厥。經四川基因格司法鑑定中心鑑定,從張某、廖某某、何某某處提取的送檢樣本中均檢測出甲基甲卡西酮成分。同月27日,胡國軍主動到派出所投案,並如實供述案發經過。案發後,胡國軍賠償了何某某經濟損失。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區分局偵查終結,由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區人民檢察院向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胡國軍欺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為已構成欺騙他人吸毒罪。胡國軍具有自首情節,賠償被害人何某某的醫療費用等經濟損失。對胡國軍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一審宣判後,本案在法定期間內沒有抗訴、上訴,上述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近年來,“喪屍藥”“郵票”“上頭電子煙”等新型毒品層出不窮,不法分子掩蓋毒品犯罪的“面具”越來越多樣,犯罪手段更具隱蔽性和危害性。本案是一起欺騙他人吸食毒品的典型案例。被告人胡國軍採用在公共娛樂場所將俗稱“喪屍藥”的甲基甲卡西酮加入飲料的方式,欺騙被害人何某某飲用,對何某某身心健康造成重大損害,更是對人民群眾安全感受和社會秩序穩定平安造成威脅。根據胡國軍犯罪的事實、性質和具體情節,依法對其判處相應刑罰,體現了打擊毒品犯罪、遏制毒品蔓延、提高人民群眾安全感的決心。

本案告誡社會公眾要學會辨識、提高警惕,慎重交友,對陌生人贈送的“糖果”“飲料”要學會拒絕,強化自我防毒、拒毒能力。

胡華翠等人包庇窩藏毒品犯罪分子被依法追究刑責案

2020年9月,被告人付道全、李瑞、林忠有共謀製造甲基苯丙胺(冰毒),三人商定由付道全負責出技術,李瑞負責出資,林忠有負責開車、放風。9月30日,付道全租用一農房作為製毒場地,李瑞出資12萬元,由付道全、林忠有購買兩公斤麻黃素。同年10月6日2時許,林忠有、付道全、李瑞前往仁壽縣一荒山“放煙子”,後三人到前述農房內“提油”。次日9時許,林忠有、付道全駕駛車輛轉移冰毒半成品時被警察攔截並開槍擊中,二人駕車逃逸。

隨後,被告人胡華翠接到付道全通知後前往指定地點接應,付道全將其與林忠有因涉毒被警察追捕並擊傷之事告訴胡華翠,並經人聯絡劉虹運、江岸為付道全診療槍傷。胡華翠向劉虹運指定的人員支付手術費3。4萬元。因付道全傷情較重,劉虹運、江岸簡單處理傷口後,在胡華翠的陪同下先後將付道全送往多個醫院求醫,並向醫生隱瞞付道全受槍傷的情況。後,各被告人陸續歸案。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區分局偵查終結,由四川天府新區成都片區人民檢察院向四川天府新區成都片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付道全、李瑞、林忠有共同製造毒品,三人的行為均構成製造毒品罪;被告人胡華翠明知付道全系毒品犯罪分子而對其予以包庇,其行為構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且系情節嚴重;被告人劉虹運、江岸明知付道全系犯罪的人而幫助其逃匿,其行為構成窩藏罪。綜合考慮各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以製造毒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付道全、李瑞、林忠有有期徒刑十五年至八年六個月不等的刑罰,並處沒收個人財產或罰金。以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判處被告人胡華翠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以窩藏罪判處被告人劉虹運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四個月;判處被告人江岸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一審宣判後,付道全、李瑞提起上訴。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依法維持了對各被告人的定罪量刑。

近年來我省政法機關不斷加大對成都市及環蓉地區製造甲基苯丙胺等合成毒品犯罪的打擊治理力度,對包庇、窩藏製造毒品、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堅決依法予以懲處,讓毒品犯罪分子無處可藏。本案是一起因製造毒品犯罪引發的包庇、窩藏犯罪分子的案件。被告人付道全、李瑞、林忠有共同製造毒品,社會危害極大,被告人胡華翠作為付道全女友明知付道全有涉毒行為並被警察抓捕擊傷仍對其包庇,儘管有“親親得相首匿”的傳統刑罰適用原則,但鑑於毒品犯罪對個人、家庭乃至社會的危害性與破壞性,我國堅持從嚴懲處涉毒品犯罪的司法政策,對胡華翠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行為作否定性評價而依法對其定罪處罰。

被告人江岸系醫院工作人員,在明知槍傷病人必須報警的情況下,依然昧著良心掙“黑錢”,知情不報,幫助犯罪人逃匿、轉移、就醫,不僅違背了作為醫務工作人員的職業道德,也擾亂了社會管理秩序、踐踏了法律尊嚴。本案警示社會公眾,要遵守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不能為毒品犯罪提供任何幫助,更不能貪圖眼前利益違反法律規定,知情不報,否則將觸犯刑事法律,使自己遭受牢獄之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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