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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規則變了,可轉債新規落地:漲跌幅調整,轉股時間增加3個交易日…5大要點看過來

可轉債新規“靴子落地”。

7月29日晚間,滬深交所釋出可轉換公司債券交易實施細則和相關自律監管指引。前期交易細則和自律監管指引向市場公開徵求了意見。總體看,市場各方普遍認同上述規則的制度框架和主要內容,同時提出了一些具體意見建議。滬深交易所進行了認真研究,對部分意見予以吸收採納。

相關要點如下:

一是上市首日新增全日價格限制:可轉債上市首日,設定全日較發行價上漲57。3%和下跌43。3%的有效申報價格範圍;上市次日起,設定20%漲跌幅價格限制。

二是強化異常交易監管,滬深交易所可根據可轉債異常波動情況,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異常波動公告或停牌核查,或者實施盤中強制停牌。

三是強化風險提示,在可轉債最後交易日的證券簡稱前增加“Z”標識,向投資者充分提示風險,切實保護投資者利益。

四是銜接債券交易規則,對交易方式、申報數量單位等文字表述進行調整,如將“競價交易”改為“匹配成交”,將超過價格限制的可轉債申報處理方式由“暫存交易主機”調整為“無效申報”。

五是調整經手費收費標準,將上市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現券交易(轉讓)及其約定購回式債券交易經手費由按成交金額的0。0001%雙向收取、單筆最高不超過100元,調整為按成交金額的0。004%雙向收取。

設定上市首日有效申報價格範圍:

上漲57.3%和下跌43.3%

可轉債作為一種兼具“股性”和“債性”的混合證券品種,是上市公司特別是中小民營上市公司的重要融資工具,在服務實體經濟、提高直接融資比重、最佳化融資結構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此前,中國證監會發布相關管理辦法,針對可轉債炒作問題,透過加強頂層設計、完善交易機制和投資者適當性等制度安排,防範可轉債交易風險,加強投資者保護。為落實相關管理辦法的要求並銜接上位規則,滬深交易所專門制定可轉債交易細則,立足可轉債特點,最佳化可轉債交易機制,強化交易監管,在給予可轉債合理定價空間的基礎上強化風險防控,推動可轉債市場健康長遠發展。前期,交易細則已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經研究,滬深交易所吸收了市場投資者反饋的部分意見建議,對交易細則個別條款進行了修改。

新規進一步明確立法目的、轉債定義、適用範圍、投資者適當性要求、計價單位等內容。

與現行可轉債交易制度相比,調整要點如下:

一是明確漲跌幅限制。可轉債上市首日設定-43。3%至57。3%的漲跌幅限制,並實施20%、30%兩檔盤中臨時停牌機制,次日起實行20%的漲跌幅限制。

二是增加異常波動和嚴重異常波動標準。結合漲跌幅調整,增設了可轉債價格異常波動和嚴重異常波動標準,同時規定滬深交易所可根據可轉債異常波動程度和監管需要,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異常波動公告或停牌核查。

三是強化交易監管。根據可轉債交易機制特點及防控炒作需要,增加異常交易行為型別,進一步明確監管要求。

四是新增特別標識。在可轉債最後交易日的證券簡稱前增加“Z”標識,向投資者充分提示風險,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五是根據債券交易規則對相關表述進行調整,如“競價交易”改為“匹配成交”。

強化可轉債資訊披露

最佳化贖回、回售實施期限

自律監管指引堅持以資訊披露為核心,結合日常監管實踐,進一步完善可轉債上市與掛牌、轉股、贖回、回售等業務規範和資訊披露行為,有利於更好保護投資者利益。

主要修訂內容包括:

一是將定向可轉債納入規範範圍。對定向可轉債的掛牌、轉股、贖回、回售、本息兌付、回購登出等業務進行了規定。

二是強化可轉債資訊披露。明確公司在可轉債預計贖回條件、轉股價格修正條件觸發日前5個交易日應進行預先披露,且應在滿足相關條件時審議並披露是否行使贖回權或修正轉股價格的要求;未按規定審議和披露的,視為本次不行使贖回權或修正轉股價,不行使贖回權至少3個月內不得再次行使,以穩定市場預期。

三是最佳化贖回、回售實施期限。規定可轉債贖回條件觸發日與贖回日的間隔期限應不少於15個交易日且不超過30個交易日,並在停止交易後為投資者留出3個交易日的轉股時間,幫助投資者減少不必要損失;規定可轉債回售條件觸發日與申報期首日的間隔期限應不超過15個交易日,督促公司及時實施回售,保障投資者的回售權利。

此外,《自律監管指引》繼續保留原有定向可轉債的相關規定,並在嚴格短線交易監管、壓實中介機構責任、加強風險提示等方面做了相應制度安排。滬深交易所同步對可轉債相關公告格式進行了相應修訂,新增可轉債交易異常波動和嚴重異常波動等公告格式,引導上市公司準確理解適用可轉債業務規則,規範編制相關公告,提高可轉債相關資訊披露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持續推動可轉債市場高質量發展

為推動上述制度安排落地實施,滬深交易所將採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強異常交易行為監管。根據交易細則制定完善內部監控標準。加強對交易行為的研判分析,研究制定針對性監控指標。對觸發異常波動或嚴重異常波動指標的,從嚴採取監管措施。落實強制停牌有關要求。二是壓實會員客戶管理責任。督促會員加強可轉債交易前端監測監控,會員未履職盡責的,滬深交易所將及時採取有關措施,必要時將進行非現場檢查或者現場檢查。三是加強監管資訊公開。及時透過官方網站、微信、微博等渠道披露重點監控的可轉債名單。

滬深交易所表示,上述制度安排不涉及一級市場融資政策的調整,不影響可轉債市場融資功能正常發揮,不會減弱對實體經濟尤其是中小民營上市公司的服務支援力度。

上交所表示,下一步,上交所將繼續踐行“建制度、不干預、零容忍”方針,堅持市場化、法治化改革方向,按照證監會統一部署,夯實制度基礎,維護交易秩序,加強日常監管,堅決打擊違法違規行為,持續推動可轉債市場高質量發展,更好發揮服務實體經濟的功能。

深交所表示,下一步,深交所將繼續堅持市場化、法治化改革方向,按照證監會統一部署,夯實制度基礎,維護交易秩序,加強日常監管,堅決打擊違法違規行為,持續推動可轉債市場高質量發展,更好發揮可轉債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