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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起衝突,家長以暴制暴?專家支招如何正確維權

南京市玄武區一男孩家長掌摑5歲幼童、推倒老人的事件,不斷在網路上發酵。11月9日,南京警方通報稱,涉事男子已被刑事拘留。11月10日,疑為該男子家屬向受害者下跪求原諒的影片在網路上流傳,事件再度掀髮網絡熱議。

本是兒童之間的矛盾為何演變成了家長間的衝突?家長該如何正確處理孩子間的矛盾?如果孩子在幼兒園或學校等場所受到他人欺凌乃至受傷,家長應當如何維護孩子的合法權益?針對這些問題,11月11日,新京報記者採訪律師、家庭教育專家給予分析解答。

11月8日晚,監控影片截圖。 來源:被打男童母親社交平臺

家庭教育中要明確“暴力是錯誤的”

根據網上流傳的影片,11月8日19時27分許,一男子對一名男童批評教育時,突然一巴掌將男童扇倒在地。疑似男童爺爺的老人先拿起一把藍色塑膠椅砸向男子,又欲舉起另一把木椅砸人,被男子連人帶椅推倒在地。11月9日,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微博通報稱以涉嫌故意傷害罪將涉事男子魯某某刑事拘留。根據通報,魯某某(男,33歲,某醫院社會聘用制人員)因當天上午其兒子在幼兒園與同班男童爭搶玩具時被對方戳破頭皮,到對方家中討要說法。其間,魯某某情緒激動,用手擊打該男童面部,致其仰面倒地。該男童祖父祖某某(男,64歲)先後持塑膠椅、木椅與魯某某發生肢體衝突,被魯某某推倒致腿部骨折。

11月10日,疑為涉事男子家屬登門跪求受害者原諒的影片再次引發關注。影片中,兩名女子跪在地上哭求原諒,旁白反覆說“你們不要這樣,現在網路上還有很多人在黑我們,我不想小孩受到二次傷害”。

事件的進一步發酵是否會對孩子帶來心理上的二次傷害?家長的過激行為會給孩子帶來哪些負面影響?北京教育學會青少年成長研究會秘書長陳剛認為,不論是被成人掌摑的男孩還是魯某某的兒子,這一暴力事件都會給孩子留下心理陰影。

“在孩子成長髮展中,每個節點都會被特殊事件、特殊任務所影響。對被成人掌摑的男孩來說,這是人生中一次被毆打的特殊事件,而魯某某的兒子旁觀了父親的暴力行為,也會留下負面心理印象。對兩個孩子的心理干預中,必須要給孩子解釋這件事誰對誰錯。”陳剛提到了“內隱記憶”,他介紹,沒有解釋就儲存在記憶空間中的事件會影響其日後的行為,孩子可能認為打人是解決問題的方法。

“經歷這次事件後,也許孩子會發生睡覺驚醒等神經方面的反應,家長要做疏導工作,幫助孩子度過這一階段。”陳剛強調,家長應引導孩子不要糾結於“被傷害”本身,而是讓他反思自己打人是不對的,魯某某打人也是錯誤的,要付出代價。

魯某某事件也觸發了家長內心的普遍焦慮,自己的孩子如果被同伴欺負,家長如何正確應對?“我們接受過大量校園衝突案例的諮詢,發現很多家長都有一個原則‘孩子捱打了,教他打回去’,這是不負責任的,解決的辦法有很多,最後歸納到‘打’,沒有一點文明社會的氣息。”在陳剛看來,從專業角度看,家長首先要分析孩子受欺負的情況是“只有他被欺負”,還是“所有孩子都被對方欺負”。如果是前者,陳剛建議,被欺負的孩子往往表現出怯懦,家長可以幫助孩子鍛鍊意志增強自信,也可以教會孩子直視對方眼睛勇敢反抗“你不可以打我,打我是有後果的!”

要教會孩子學會和暴力說不,而不是“打回去”。 圖/IC photo

如果是後者,陳剛認為,從心理角度來說,對屢次欺負人的“小霸王”來講,暴力行為對其的心理影響和傷害更大。在行使暴力的過程中,孩子形成了不良的心理定位,認為“打人”可以解決問題,家長和學校決不能縱容這一行為,否則就是“給他的人生挖了個大坑”。

處罰結果取決於受害者傷情鑑定

根據警方的通報,魯某某目前已被刑事拘留,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的偵辦中。

北京市常鴻律師事務所律師彭豔軍表示,本案中,不論小孩之前發生的矛盾如何,男子到受害者家中打小孩巴掌以及打倒老人致傷的行為,屬於故意傷害行為。根據受害者的傷情,該男子將面臨治安甚至刑事處罰。如果傷情鑑定為輕傷及以上則追究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否則不構成刑事犯罪。“刑事拘留只是一種刑事偵查強制措施,是為查清案件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採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

從家庭教育角度,如何定義魯某某的行為?陳剛認為,從家庭教育的角度來講,這名父親的行為是不成熟的,且自控能力和自我情緒調節能力差,在處理孩子間的問題時任由自己的情緒肆虐、發洩。“尤其對幼童來說,孩子間的肢體衝突源自語言能力發展遲緩,家長用暴力的方式處理太無知。”陳剛認為,正確的處理方式是,家長在發現孩子被打傷時應首先去醫院驗傷,拿到後續問責、追責的憑證,打人孩子的家長也要積極處理問題、解決矛盾。

“未保法”已明確各方責任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圖/IC photo

魯某某這樣過激的行為固然不可取,但如果孩子在幼兒園或學校等場所受到他人欺凌乃至受傷,家長應當如何維護孩子的合法權益?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黃曉宇表示,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五條明確了學校、幼兒園應當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園期間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因此幼兒園、學校是在校期間保護孩子的第一責任人。

“2021年6月1日起實施的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中,強化了學校的這條防線。”黃曉宇介紹,修訂後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一大亮點是,規定了學校對學生欺凌行為應當立即制止,同時還應該通知雙方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參與欺凌行為的認定和處理。此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發現不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情形,都有權勸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提出檢舉、控告。

“作為家長應該理性處理孩子在校期間的矛盾,最好先行與學校溝通,透過學校這個平臺化解孩子之間的矛盾,這樣也對雙方家長平和交流有益。”黃曉宇表示,即便學校無法處理,也可以向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反映,避免一時衝動引發更加嚴重的後果。

彭豔軍建議,家長和學校在日常生活中應當進一步加強對孩子的安全教育,對於何為危險行為、實施危險行為的後果有所認識,並加以防範,讓各方學會理性處理矛盾糾紛。

新京報記者 劉洋

編輯 繆晨霞 校對 張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