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推網

選單
歷史

天下長河:真實清朝河道有多黑?歷代皇帝頭疼,堪稱最“黑”衙門

我是棠棣,一枚歷史愛好者。歡迎大家【關注】我,一起談古論今,縱論天下大勢。君子一世,為學、交友而已!

明、清兩代,政府對官員實行低薪制,“官員們的薪水是如此之低、如此不切實際,如果不特地去攫取非法收入,在某種程度上違犯法紀,事實上是不可能的”。

官員的腐敗向來缺乏制度性的約束,往往予人以無官不貪的形象,是以諺語中有“每個官員都有三隻手”的說法。這種體制被當代學者稱為“結構性的偽善”。

1、盛世的腐敗

河務中最能反映官場眾生態的是貪汙。

在清代,為了加強對官員和社會的控制,建立了基於資訊蒐集系統的密摺報告制度。包括總督和巡撫在內的高階官員,他們對漕務(包括河務)負有責任。

皇帝可以多渠道地獲得河務和漕務資訊,即便如此,即使在吏治非常嚴厲的時期,河務腐敗仍然非常嚴重。

學者指出,傳統的官員在許多重要方面更像是商人。如他們的正式官俸較少,他們要承擔一部分衙門的費用。

康熙年間,治河專家靳輔指出,河務官員們:

“在利於多事,希圖乘機侵蝕。故薄者不填,而缺者不補,以致潰決廢壞,不可收拾也”。

1684年12月5日,康熙皇帝在視察高家堰時說:

“朕前番養人出來看工,俱是瞎看,是看銀子罷了。”周馥解釋說:“星使勘工,多有受賄賂、變是非者,鮮獲實濟。”

可見,在盛世時,河員們同樣明目張膽地在腐敗。

1724年9月12日,雲南布政使李衛奏稱,因其家居河濱(淮北豐縣),對河務瞭解較多,所揭出的弊端實屬駭人聽聞。

據李衛說:

趙世顯任總河期聞(1709一1722),貪財納賄,賣官鬻爵,從不考慮國計民生。“而其所恃者,結納廷臣,年送規例。故窮奢極欲,毫無忌憚。”

靳輔治河時,在沿河兩岸專門劃出官地,以植柳種草,到趙任總河時,全部被墾為農田,前由河官們分肥納租,而險工所用的物料,仍然分派給里民。

“即所辦工程,不過為河員打算開銷,而後借稱某處宜築壩,某處宜挑河,然非講明分頭,即應做之工,亦不準行。及講妥分潤,則彼此掩飾,或報沖塌,或報沙塞,累萬帑金,化為烏有。”

2、上下具貪的河道衙門

總河帶頭腐敗,其他官員紛紛仿效,並援此為例。

“又將運河八閘等處,有各州縣地畝所出之募夫、撈淺夫,每年徵比銀錢,上下瓜分。致閘河之寬深丈尺,不能仍照舊制,而蓄水湖之圍壩,俱成平地,遲運誤漕。”

最令人震驚的是:

“其南河一帶,每恐沖決,處分過重。故見水勢既大,則暗令河官黑夜掘開,撿空處放水,希圖借報漫溢,絕不顧一方百姓之田墓廬舍,盡付漂沒。是以黃河上流及高寶一帶鄉民,知有此弊,但遇水長,皆黑夜防閒,恐河兵扒口放水,而私稱河官為河賊,則民情之怨望可知。至每年開銷帑金數十萬,多歸私囊為打點之資,於工程毫無裨益”。

在清朝的各部門中,河務是貪汙浪費最嚴重的部門之一。

以至於“河務習氣”成了鋪張浪費、貪瀆腐敗的代名詞。

況且,在淮北地區,有的河務要員的官職本來就是用金錢捐來的,這些官員顯然是覬覦河務方面的“肥肉”,而不是關注國計民生。這一習氣自乾隆末年開始盛行,終清之世竟愈演愈烈。

乾隆十八年七月初八(1753年8月6日),佈政史、學習河務富勒赫密奏:

河工“年年領銀修工辦料,及至水發,工料俱無。…復加體察,始知各廳庫貯俱有虧空,是以各將所領歲搶修銀兩,為補苴之計,並不辦料修工,只圖敷衍了事”,史稱:“自乾隆季年,河官習為奢侈,帑多中飽,復至無歲不決。又以漕運牽掣,當其事者無不蹶敗。”

1740年,在查處兩江總督郝玉麟受賄案時,乾隆下旨,明確規定官員收受禮金不屬於貪汙違法,正因為清廷不重視制度性的約束,河臣們前腐後繼,不絕於書。

乾隆當政的60年中,共有400名大小官員因貪汙被彈劾,絕大部分官員從未受過處罰。這是因為清統治者無法承受打擊腐敗所造成的經濟和政治方面的代價。

嘉慶年間(1796一1820),淮河每歲都要決口數次,“一口輒費帑二三百萬”。

1808年冬至1810年春,運河在山陽二鋪東堤及西堤狀元墩處決口,接著又在寶應王家莊及白田鋪東西岸潰決,“漂沒民居以百萬計”。

由於黃河水倒灌,洪澤湖水流不出,只得放五壩以洩湖水,興化、鹽城、東臺、甘泉民田成為“巨浸”。

但河臣卻另有算:

“以淮運潰決,處分輕於黃河,又得時時興大工,每以無傷田廬人告。”

至於各州縣賑災,“則以戶冊人數為應賑之數,而民多死亡不領賑,得以乾沒”。

因人力治理不善而使河、淮、湖、運變得禍國殃民之時,從事治水事務的河臣及有關官員卻因此而大飽私囊。

3、河道貪官的手段

作為管理並直接支配動輒百萬、千萬兩鉅額治河經費的河務要員,在長期缺乏有效監督體制的環境中,其貪汙腐敗之種種劣行,已讓人們視覺、聽覺俱疲。

遺憾的是,這種荒謬已極之事,在清代的治水事務中卻屢見不鮮,且又無法改正。

1726年3月12日,河道總督齊蘇勒向雍正帝奏稱,從前河員領去帑銀,而物料工程,大多無實據。等到被人揭發出來,虧空已達數十萬兩。

“臣細察其由,無非指稱辦料名色,將領去帑銀,營私肥己,兼以請銀時,轉詳之道員,批發之總河,各扣十分之一二。致領銀入手,已耗十分之五六,欲其辦料足數,修工有據,不可得矣。”若事情敗露,上級官員“礙難參追,不得不任其開銷,互相掩飾”。

乾隆皇帝非常形象地把冒領國家治河經費的河員比作給人看病必要開方嫌錢的黑心醫生。

1752年8月6日,乾隆諭軍機大臣:

“從來河員,樂於工作,可圖領帑開銷。不講則已,講則非浚即築,必有當興之工。有如醫者,有疾無疾,診必有方。…河工似此無益之費,不知凡幾。”

整整100年後,這些問題,在清朝不但未見改善,反而成了痼疾。到19世紀,捐納更為盛行。

學者指出,捐納作為一種個人晉升的制度,產生了大是的行政及其他惡果,並可作為腐敗的一種形式來研究。

到了晚清,許多正常的官僚制度,如考成、舉薦、規避等,均由於捐納而被棄之如弊屐。

而一旦進入官場,捐納而來的官員們便專注於“盤剝”,併成為斂財高手,以獲取對所投入金錢的回報、從低階職位搜刮的金錢又可用來購買更高階的官職。

河員們,特別是低階官員,透過送金珠玉玩取悅上司的辦法,不是以此求取、就是以此來保全官位。

那些透過這種手段獲得官位的人,首要之事是榨取足夠的金錢來彌補行賄的損失。理所當然的是,收取賄賂的人是絕不會干預河務中的利益分配的。

出於政府在財務方面對錶面文章的強調,在河務中出現了許多準官員,即“外工”,他們特別擅長於做假賬。

各種法律和制度變得眼花繚亂,外工也成了熱門職業。政府不斷地制定規章制度,以此規範和約束河員的職能;而河員們則鑽這些制度的空子,“合法”或“合理”地中飽私囊,竭力提高其個人待遇。

“新的規章制度只能為腐敗提供新的渠道。隨著時間的推移,此類腐敗變得更加司空見慣,到19世紀初,一方面,河務部門已成為政府失德的象徵,另一方面,河務部門也是升官發財的一條捷徑。”

4、讓皇帝最頭疼的衙門

1826年11月5日,道光帝的上諭中稱:

“河工需費,為度支之大端。近年例撥歲修搶修銀兩外,復有另案工程名目,自道光元年以來,每年約需銀五六百萬兩。昨南河請撥修堤建壩等項工需一百二十九萬,又系另案外所添之另案。而前此高堰石工,以及黃河挑工,耗費又不下一千餘萬之多。”

讓道光皇帝深感惱火的是,這些鉅額的治河費用,並未收到些許成效,他說:

“果使河湖日有起色,豈復添此帑金。惟常年所撥例頂,原為修防搶險而設。若一切修治得宜,則不應險工新工,層見疊出。”

道光帝對河員們的貪汙腐敗行為也窺知一二,他說:

“向來河工積弊,廳汛員弁,總利於辦工。即如黃河坐灣迎溜之處,時而鑲作埽段,固有不得不然之勢。然其間有不應鑲而妄施工段者,尚不知其凡幾。總不過開銷錢糧地步。甚至溜隨埽斜,對岸生險,險生而工費迄無已時。迨至失事,則又指為無工處所,冀圖影射規避。縱有應行賠修工段,亦止先以帑項興辦,賠項終無繳期。”

道光皇帝的遺訓,總算揭示了河務腐敗冰山的一角。在河務中,欺上瞞下,貪贓枉法之事,俯拾即是。

嘉慶年間,河務人員張楷建議修築桃源關莊壩,“且調遇盛漲必決口”,但河廳官員不予理睬。“楷爭之益力,徑呈徐道,廳怒揭之總河徐公,罷其職。”

張楷被免職數年之後,關莊大壩決口。按照律例,由於關莊所在大壩曾進行過大修,大修過的地區決口,承辦河員負賠償責任。為了逃避懲罰,河員們遂把決口處報為李家摟,而李家樓離決口處尚有30華里。

當時兩江總督百齡“廉知其事原委”,終也無可奈何,不敢道出真相。

嘉慶末年有位泗州知州,以治水為名,“凡假帑至七萬三千有奇”,每年攤入地丁銀徵納,稱為“河帑”。“泗民未享浚河之利,已受帶徵之累。”

1812年9月3日,兩江總督百齡奏稱,洪澤湖禮壩洩水時,官員們並不按上級要求堵塞口門,尤為令人驚訝的是,連洩水志椿的資料,也被看守官兵肆意篡改。使得下游農田大量被淹。

9月10日,嘉慶的上諭中稱:

“南河文武官員,欺詐成風,冀圖興工糜帑,藉以漁利飽囊。積習相沿,牢不可破。試思河工設立官弁兵夫,歲給俸餉,原責其實力防守,俾河工安全無事,乃伊等視俸向為故常,轉翼大工屢興,不但可以侵肥獲利,並藉為升遷快捷方式。甚至援引親友,濫邀官職,種種惡習,不可列舉。”

1825年,耗資巨大,修築不到1年的高家堰石壩被水沖決。

1826年1月18日,山西道監察御史楊殿邦列舉高家堰工程方面的積弊,共有10條:

(1)築堤取土時,河工貪省方價、船價,不肯遠處取土,往往傍堤挖用,以堤根補堤頂。舊堤寬達10丈零8尺,新堤止剩5到7丈不等。

(2)按標準,堤工最外一層為面石,第二層為裡石。裡飛之後砌磚兩層,稱為“磚櫃”,縫隙用灰漿灌足。高家堰新堤則灰漿太薄,不合標準。

(3)磚櫃後用細黃土與糯汁和石灰,懸硪築實,稱為“三合土”,膠粘融洽,歷久彌堅。新堤則圖省土價,將土質鬆散的黑泥,混合填入。

(4)標準的石料、面石,須六面見方,磚料每塊寬5寸,厚3寸3分。新堤的面石不能六面見方,有許多鼓斜空隙,容易掣塌。磚料寬厚均不達標。

(5)標準的砌石工應一丁一順,左右排列之處,用一錠兩鋦扣住,使其互相銜壓,內外鉤連。新堤有的三順一丁,有的四順一丁,有的鋦不全,有的根本沒有錠鍋,用料任意偷減。

(6)石工未砌之前,應用排樁築實,然後加石砌平,使其根腳穩固,不致被水淘刷空虛。新堤為了減少使用木料,參用舊樁,使其腳基不牢。

(7)石工砌成之後,按標準,其上下接榫處,要用鐵片為栝,墊平後再用灰汁抿縫,使湖水無罅可入。新堤則以木片代替鐵片,有的甚至連木片都未用。

(8)石工後沿堤上工,應用硪排實。竣工時,驗收人員要逐處籤錐灌水,以驗虛實。新堤驗收時草率了事,任由兵夫混報。

(9)洪澤湖上的三河兩壩,原為湖水大漲時以供排水之用。“今則每年啟閉之時,無論工之大小,輒浮開過半。”

(10)“工員大率以有事為幸。一經派有工程,承領後無不窮奢極侈,視公帑如己有。及至辦公之時,十已耗去五六,不得不敷衍從事,百計冒銷,而工無實際。”

楊殿邦一針見血地指出:“弊竇之多,莫過於石工。風氣之壞,亦莫甚於河員。上下通同,相率為偽。不知一事失宜,則全工無益,一人侵利,則糜帑無窮。”

就在楊上奏約9個月後,高家堰新修石工塌至3000餘丈,而舊工僅塌100餘丈,“原估原修工員喪心昧良,於斯可見”。

5、河務從來就是糊塗賬

由貪官所引發的洪水,其惡果只能由普通百姓來承受,權勢較大的官員們早就為自己準備好了安全退路。

官員門利用河工搶險等特殊情況進行敲詐勒索更是屢見不鮮。

1735年2月4日,雍正帝的上諭中稱:

“朕聞河工官員,每於裝運工料,差役封捉船隻,而所差胥役,即藉端生事騷擾。及至三汛搶工,則稱裝運緊急物料,百般需索,甚至將過載客船,勒令中途起貨,致商船聞風藏匿,裹足不前。”

河務官吏從不怕黃河、淮河等潰溢決塞,最怕的反而是這些災河不為害,一旦水不為害,國家停止投入大量的治水資金,官吏們也就失去了生財的機會。

道光二十八年(1848),有人參奏河南賈魯河挑挖工程,先後派員三次挑挖,費資數百萬,卻沒有下文。“內官員貪名素著,所至侵蝕錢糧”,卻並未受到查處。較大的河工,往往成為河員不斷釣取國家資金的誘餌。

道光十一年(1831),黃河在桃源於家灣一帶遭人為決口。為了堵口,河員請帑60萬兩白銀。

宗人府丞潘錫恩奏稱:

“現聞請帑六十萬兩,未知即大工全舉之資,抑將來為續請之計。以臣愚味湍之,恐非一百四五十萬兩,不能奏功。加以治湖淤之費,挑運道之費,盤壩駁運之費,此臣之所慮。糜帑無窮也。”

到了這一年底,河員張並的奏摺證實了潘的推測:“桃南於家灣築堤挑河,糜帑已逾百萬。”

6、河道官員有多豪奢?

在清代現實的治河事務中,卻很少看到潔己奉公如靳輔一般的河務要員

,人們反而看到的是已經成為惡劣習尚的河務作風:

“近日奢靡之風,河員為甚。往往私資不足,輒取給於公帑,竟有將河庫發給歲修銀兩,填補私債之事。以致草率辦公,猝遇緊要工程,措手不及,實於河防大有關係。凡河員之車服飲食,宴會供應,無不窮奢極侈,踵事增華。至藝術之流,向皆仰食鹽務,自準鹺敝而浮費絀,近移害於河工。”

事實上,河員的奢侈到了聳人聽聞的地步。嘉、道年間,僅東河、南河、北河每年的治理費用即達七八百萬兩,居中央政府財政支出的20%。其中僅南河每年即需費五百萬兩。

各河員的起居、服食,僅有廣東洋商、兩淮鹽商可與之相較。

自乾隆末年,首廳均包養戲班,嘉慶年間尤甚,“有積資至百萬者”。

嘉慶中期,距淮安30裡的清江,“為河、漕、鹽三處官商薈萃之所,冶遊最盛”。河廳購燕窩皆以箱計,一箱值銀數千兩,他們所購的劍蘭、牡丹亦在千兩以上。

每年霜降後,要花費數萬兩銀子去蘇州聘請名優演劇。便是一文錢購於多枝的柳木牙籤,報銷時則變為數千文。至於海參、魚翅的開支更達方兩之譜。招待客人的餚宴,自上午至夜半猶不罷止,菜餚通常達一百數十種。

廚中有煤爐數十具,每一廚師專做一餚,做完後,“則飄然出而狎遊矣”。河廳的皮裘,是每年夏秋間花費數萬兩銀子從關外購回的全狐皮,“毛片顏色皆勻淨無疵,雖京師大皮貨店無其完美也”。

衣服則是在蘇杭綢緞商那裡定做,“其尤侈者,宅門以內,上房之中,無油燈,無布縷,蓋上下皆秉燭,即纏足之帛亦不用布也。珠翠金玉則更不可勝計,朝珠、帶板、攀指動輒幹金。若琪南珠,加以披霞掛件則必三千金,懸之胸間,香聞半里外,如入芝蘭之室也。”

(正文完)

如果有其他關於歷史領域的話題或觀點可以【關注】我私聊,也可以在下方評論區留言,第一時間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