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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文傑:作品知名度與損害數額並無直接因果關係,關鍵在於侵權行為舉證

中國青年網北京11月16日電 (記者 張亞雲)11月11日,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網際網路法治研究中心、《網路法判解研究》編委會等單位舉辦短影片版權保護司法前沿問題線上研討會。中國政法大學比較法研究院劉文傑教授表示,在有關智慧財產權賠償及相關注意義務認定過程當中,需要利益平衡的思維,以兼顧權利人、平臺和公眾等各方利益。

劉文傑從如何認識酌定賠償、當事人的侵權舉證與賠償數額的關係,以及當事人的過錯程度與賠償數額的關聯等角度展開討論。

對於超出法定賠償額度上限的案件判決,劉文傑表示,酌定賠償實際上是一種法官法,是司法實踐發展出的規則,即法官可以在有證據證明原告損失超出法定賠償額的上限時,適用酌定賠償。在他看來,原告方需要就賠償數額盡到基本舉證義務。“比如在個別高額判決案件中,需要證明權利方的損失已經超過了法定賠償額的上限。”

劉文傑指出,《著作權法》修改以前法定賠償額上限是50萬元,最新修改增加到原來的10倍,也就是500萬元,這就意味著立法者認為在沒有證據證明損失或者違法所得數額的時候,500萬元上限已經足以彌補原告損失,在這樣的立法精神之下,對於超出法定賠償額上限的判賠,要有充分的損害證據來支撐。

劉文傑還認為,在有關賠償數額的認定過程中,最重要的證據並非作品知名度和市場價值,而是對被告侵權行為與損害之間的關係的舉證。“為什麼這麼說?因為原告的作品價值、投資成本或製作費用,與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大小並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只是在無法認定具體損害大小時作為參考,只有侵權行為本身才與損害數額有直接因果關係。”劉文傑說道。

此外,因為在整個傳播鏈條上,可能存在多個傳播渠道和傳播行為,需要注意避免將單一案件中的被告當成權利人全部損失的承擔者。假如在傳播鏈條當中有多個侵權傳播者,對最先被訴的侵權人按照全部損失判賠,可能出現判賠數額累加起來超過了原告實際損失的情況。所以在考慮判賠數額的時候,尤其要注意被告侵權行為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

根據《民法典》第1197條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網路使用者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路使用者承擔連帶責任。劉文傑指出,通常而言,平臺只需要對接到通知沒有及時採取措施後發生的損失承擔侵權責任,而對此前的侵權行為不承擔責任,這就需要在具體案件當中,甄別哪些損失與平臺過錯有關,哪些損失與之無關。

“假設有些侵權影片的點選量達到了1000次,但是在這1000次點選中,有些是平臺接到通知並且採取措施之前形成的點選量,有些是接到通知沒有及時採取措施後才形成的,那麼此前形成的點選量實際上不在平臺過錯的覆蓋範圍之內,平臺往往不應承擔責任。”劉文傑說道。

【來源:中國青年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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