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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去世後,姐姐對於弟弟是否具有扶養義務?這些法律問題你要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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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人都覺得他是我的責任,明明做錯事情的不是我。”……隨著電影《我的姐姐》的熱映,關於失去父母的姐姐安然所面臨的追求個人夢想與撫養幼弟之間的兩難選擇,引起廣大網友的情感共鳴。其中涉及到的父母去世姐姐是否必須扶養幼弟、姐姐能否將弟弟送養以及電影結尾“再也不見”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等問題引發網友廣泛討論。

今天北京網際網路法院跟您一起聊聊電影《我的姐姐》中的

相關法律問題

父母去世後,姐姐對於弟弟是否具有扶養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七條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有扶養的義務。影片中,弟弟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問題沒有涉及。安然作為醫院護士,有勞動能力和穩定的收入,具備一定的負擔能力,作為弟弟的監護人,對弟弟具有扶養義務。

姐姐想把弟弟送養,遭到姑媽等眾多親戚的強烈反對,姐姐是否有權利將弟弟送養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六條,監護人送養孤兒的,應當徵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有撫養義務的人不同意送養、監護人不願意繼續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依照本法第一編的規定另行確定監護人。影片中姐弟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沒有涉及,如果他們存在且具有相應的撫養能力,姐姐送養弟弟需要經過他們同意。至於電影中的其他親戚如姑媽等並無資格阻止姐姐送養弟弟。

電影結尾面對收養家庭“再也不見弟弟”的協議要求,姐姐沒有狠心簽下字,而是帶著弟弟徑行離開。其中“再也不見”的協議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所以影片中,收養家庭要求姐姐安然簽署的“再也不見弟弟”協議,在法律上雖不違反強制性規定,但違背了社會所普遍認可和遵循的道德準則,不符合社會主流道德觀念,故約定無效。

影片中有一幕關於姐姐安然與肇事車主吵架,圍觀群眾錄了影片釋出網上,是否侵犯了當事人特別是未成年人的肖像權、隱私權等人格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條,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洩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在此也提醒大家,公眾對於社會上發生的爭議行為有權發表言論,但應注意表達和傳播方式應有一定限度,特別是涉及到未成年人時,應當把未成年人權益放在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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