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號稱投資B站的私募,是否構成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2022-03-22受託金融機構基岩財產運用然而,筆者認為這一罪名並不能成立,分析如下:1、《刑法》第185條之一規定:“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背受託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