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新規 · 剖析熱點
“e”法前研
2021年1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資訊保護法》正式施行,為資訊處理者提供了明確的行為指引,也給社會公眾帶來了多維度、全方位的嚴格保護。北京網際網路法院特推出新欄目“e”法前研——聚焦新法新規,剖析前沿網路話題。近期,本欄目將圍繞新施行的個人資訊保護法邀請法官出鏡解讀。
日常生活中
註冊某個APP
被系統要求填寫
年齡、性別、職業
還要授權讀取
手機號、通訊錄
並且要勾選
《隱私條款》
不填寫某些資訊
不勾選隱私條款
就
不能完成註冊
這種情形你遇到過嗎?
今天
北京網際網路法院
綜合審判一庭
法官助理江瀟
來為大家解讀
APP授權使用那些事兒
戳下方影片觀看
使用者不同意收集資訊
就不能完成註冊
這樣設定合理嗎
法院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資訊保護法》第十六條
規定,個人資訊處理者不得以個人不同意處理其個人資訊或者撤回同意為由,拒絕提供產品或者服務;處理個人資訊屬於提供產品或者服務所必須的除外。
個人資訊處理者如果收集的資訊不是提供產品或服務所必須,則涉嫌違法收集。
哪些資訊
屬於APP必須收集的資訊
法院解讀
對不同型別的APP來說,其提供服務所必需的的資訊並不相同。比如位置資訊是地圖導航類軟體所必需收集的資訊,而使用者性別、年齡、照片等資訊則是非必要收集的資訊。如果某個地圖軟體在註冊時強制使用者填寫性別、年齡,就可能涉嫌違法收集個人資訊。
APP《隱私條款》
對重點內容沒有明顯提示
這樣設定合理嗎
法院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資訊保護法》第十四條
規定,
基於個人同意處理個人資訊的,該同意應當由個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願、明確作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處理個人資訊應當取得個人單獨同意或者書面同意的,從其規定。
個人資訊的處理目的、處理方式和處理的個人資訊種類發生變更的,應當重新取得個人同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二款
規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根據個人資訊保護法第十四條規定,個人資訊處理者在處理個人資訊之前,負有告知的義務,而告知的程度應當達到個人“充分知情”的地步。如果在格式條款中沒有進行顯著提示和清晰易懂的說明,APP使用者的解釋權無法得到有力保障,依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該類格式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對使用者沒有法律約束力。
法院提示
日常生活中,使用者要提高個人資訊保護意識,註冊賬號時應注意閱讀格式條款,尤其其中的重點條款;在進行APP資訊採集授權時,僅進行必要許可,防止APP過度收集非必要個人資訊;在手機等移動裝置中也可進行相應設定,並定期檢查,確保未開放不必要的資訊收集授權。
供稿:江瀟
影片製作:李博
配圖:吳昊
編輯:張瑞雪、劉宛月
【來源:北京網際網路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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