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推網

選單
科技

【頭號玩家】《頭號玩家》竟然是一部關於彩蛋的電影,刷了119個彩蛋

(圖片來源於網路,侵權刪。)

一個月的時間,小編可是活生生刷了兩遍!每次看完都由衷的發生一聲感嘆:斯皮爾伯格賽高!

影史經典、Cult神作、街機遊戲、懷舊美劇、老歌金曲、美日二次元文化一網打盡,每秒一個彩蛋,簡直讓小編我激情打call。

跟原著一樣,《頭號玩家》其實是一部關於彩蛋的電影,光是一刷就有網友找出了119個彩蛋……看到這裡,讀者們可能要好奇了:這樣侵權嗎?

作品作為著作權的載體,其所承載的利益主要涉及到作品的作者、傳播者和使用者。作者希望能夠對自己作品著作權利形成獨佔,對作品所帶來的利益形成獨享;傳播者希望能夠透過傳播作品從而獲得一部分附著於作品之上的利益;使用者則希望可以透過一定的手段使用、分享作品及其利益。著作權權利人和著作權使用人之間的衝突,是一種根本的利益衝突。

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其利益平衡價值就體現在,它可以作為平衡著作權的保護與公共利益的維護之間的法碼發揮作用。但我們要清楚明晰地知道如果使用了原作品的精髓部分,即使數量極少,也難以構成“合理使用”。

1、著作權法中的合理使用

所謂“合理使用”,是指在著作權法規定的特定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著作權法享有的其他權利的一種著作權權利限制制度,合理使用也是《伯爾尼公約》等相關國際條約以及世界各國著作權法中的基本制度。

根據即將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其規定了合理使用的13種情形: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著作權人宣告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宣告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改編、彙編、播放或者少量複製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文化館等為陳列或者儲存版本的需要,複製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且不以營利為目的;

(十)對設定或者陳列在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影;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已經發表的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以閱讀障礙者能夠感知的無障礙方式向其提供已經發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合理使用判斷的四要素

1)使用作品的目的

使用的目的和性質,包括這種使用是具有商業性質或者為了非營利的教育目的,這一要素是整個合理使用界定規則的判定基礎和首要考量因素。作為作品使用目的的考慮因素,應當判斷使用作品的目的是否是營利性的。

2)被使用作品的性質

被使用作品都屬於不同的分類,判斷是否為合理使用是應當對不同類的作品界定不同的程度的標準。透過對作品進行分類來分析不同型別作品的性質,對於具有創造性的藝術作品、科技作品等,著作權法應當著重保護,對於這類作品的使用是否歸入合理使用範圍應當謹慎對待。

3)使用作品的程度

關於使用作品的程度這一合理性判斷因素主要從作品被使用是否為實質性內容和被使用的數量兩方面進行評定。“多”和“少”是一對相對的概念,在判斷是否為合理使用時,一般認定為作品被使用的篇幅或者實質性內容過多,就會處於侵犯著作權人利益的邊緣,因為合理使用本來就處在權利與限制的邊界處,過多必然不屬於合理使用的判斷要求。他人的作品可以是被引用的,如果引用他人的作品的內容可以構成合理使用。但是即使被引用的部分屬於該作品的實質性部分或作品的精華部分,也將難以認定成為合理使用。

在中華書局有限公司訴北京國學時代文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一案中,在雙方當事人同意的前提下,中華書局本“二十五史”與國學時代本“二十五史”透過採取抽取式對比方法進行對比,結果國學時代主張的區別點僅有很少一部分成立,其主張的區別點實際上並不成立,國學時代本“二十五史”與中華書局本“二十五史”在段落、標點、文字等方面差異很小,故認定國學時代本“二十五史”與中華書局本“二十五史”存在極高的近似,最終法院認定國學時代本“二十五史”與中華書局本“二十五史”構成實質性相似使用作品的程度,因此不能認定為合理使用,構成侵犯著作權。

對使用作品的程度這一合理性判斷標準的評定,也就是對作品使用的“量”和“質”的分析判斷,因此對“量”與“質”的界定是合理性判斷的具體操作因素,在適用中同樣要求法官結合其他因素進行綜合評價和認定,如果使用作品的程度為雖少量但構成對實質性內容的使用,應當認定為不屬於合理使用。

4)對被使用作品的影響

這一因素要求就是應當考慮作者與其他著作權人發行作品的數量、該發行量在市場上的佔有率以及該作品的潛在市場以及對作品值影響。

3、結論

合理使用雖然是著作權侵權的排除例外,但是也並非毫無限制邊界,首先它僅適用於著作權法規定的十三種特定方式和情形,且是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其次它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的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合理使用必須適當,所使用部分不能構成其所用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實質部分,適當使用他人作品在數量上和質量上應有一定的限度,當比例超過一定的數量時可能構成侵權。